榆阳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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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共榆林市榆阳区委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阳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榆区发〔2010〕9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工作成绩显著的乡镇(镇办事处)、村集体。

  (二)集中连片流转土地500亩以上,签订规范书面流转合同,合同期限5年以上,登记备案齐全的村(组)、村民。

  (三)集中连片流转土地500亩以上,签订规范书面流转合同,合同期限5年以上,登记备案齐全的种养大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

  (四)无定河沿岸集中连片种植水稻50亩以上的水稻种植大户。

  二、考核奖励标准

  (一)乡镇(镇办事处)土地流转工作综合考核为优秀的,奖励8万元;综合考核为合格的,奖励5万元;综合考核为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村集体综合考核为优秀的,奖励5万元;综合考核为合格的,奖励3万元。奖励资金只得用于办公用品购置、宣传等。

  (二)集中连片流转土地500亩以上,签订规范书面流转合同,合同期限5年以上,登记备案齐全的土地流转出让方(村、组或村民),每亩给予奖励300元,分5年兑现,每年每亩60元;受让方(种养大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每亩给予奖励200元,分5年兑现,每年每亩40元。

  (三)无定河沿岸集中连片种植水稻50亩以上的水稻种植大户,每亩给予奖励300元,分5年兑现,每年每亩60元。

  (四)整村(组)、整山、整滩等集中连片流转土地1000亩以上,签订规范书面流转合同,合同期限5年以上,登记备案齐全的种养大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除享受上述奖励外,区农口部门将在农业产业项目建设上给予优先支持。

  (五)对土地流转工作成绩突出的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员、乡镇(镇办事处)土地流转服务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给予1000-3000元工作奖励。

  三、考核验收程序

  (一)区农业局采取定量(流转土地面积)、定性(流转土地性质)相结合的方法,对全区农村土地流转地块进行考核验收。

  (二)各乡镇(镇办事处)、村集体的土地流转工作考核,采用自评与考核、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以数据汇总上报、登记备案和不定期检查为主。年终考核实行统一组织、集中考评。每年4月,根据上报的有关资料及平时开展土地流转工作情况,在各乡镇(镇办事处)、村集体自评的基础上,由区农业局组织考核。

  (三)土地流转出让方(受让方)的考核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符合考核奖励对象的,以行政村为单位,逐级申报。

  2.公示。行政村必须将申报材料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3.报送。各乡镇(镇办事处)负责对行政村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登记,并对申报材料预验收后,报区农业局。

  4.验收。由农业局组织实地验收。

  (四)水稻种植大户的考核验收由所在乡镇(镇办事处)预验收后,报区农业局组织实地验收。

  (五)土地流转工作纳入各乡镇(镇办事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六)在土地流转考核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单位或个人,3年内取消其奖励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办法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