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榆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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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镇)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园区(新区)管委会(筹建办):

  《榆林市榆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30日

榆林市榆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改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榆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中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区本级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通过融资获得的资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自筹资金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区属国有企业的建设项目)。对全部或部分使用中省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区发展改革局(以下简称发改局)是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库建设,投资计划草案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审批,综合协调、监督稽察等工作。

  区财政局是资金预算、支出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审计、住建、国土、环保、安监、监察、消防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项目计划制定

  第五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提取,各乡镇、办事处、区级部门、园区于当年九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经区级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各乡镇、办事处所报项目先由行业主管部门签注意见),报送发改局。

  第六条 年度计划编制。发改局依据中省市产业政策、相关规划以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保障重点的原则,对各有关乡镇、办事处、区级部门、园区所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区政府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区政府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方案的编制,经发改局审查,提交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项目建设方案审定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和概算方案,经发改局组织专家评审后(其中: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评审会应有区级相关领导参加),项目建设单位方可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施工图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审图机构进行技术性审定。

  第八条 项目施工图设计通过图审备案后,在招投标前,由审计局对重点工程和重大民生工程进行标前预算审计。其他项目可由审计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须通过采购中心招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及区上建设项目预算有关规定进行预算审查,并由审计局审核出具预算审计建议书。

  第九条 项目预算经标前审计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招投标具体工作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相关许可手续,并保证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后,必须将合同文本报发改局、财政局备案。未备案的,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审定的设计和预算,确需变更、增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变更设计和概(预)算调整方案报发改局,并按照以下规定程序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后,由发改局下达变更调整计划。未经批准的变更内容一律不予认可。

  (一)单项工程变更(增加)投资在总投资的10%以下(单项工程投资变更总量在10万元以下),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