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近日,区政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的基本原则,制定出台了《榆阳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包括五类,分别为榆阳区户籍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全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罹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医疗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重病家庭成员),特定救助对象和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办法》取消了病种限制,将救助范围拓展为维系生存和基本健康所必需的医疗行为和由此产生的个人自负的相关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和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纳费用。
《办法》取消了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对象的年度救助限额,切实托住收入性贫困群体医疗承受底线;并将罹患重特大疾病的中低收入家庭纳入救助范围,个人年度救助限额可达10万元,有效缓解支出性困难家庭的医疗负担。
《办法》明确了医疗救助资金缺口由区财政兜底保障,体现了政府责任,并要求民政、人社、卫生等部门和定点医院紧密配合、信息共享,采取本地就医一站式即时结算、外地就医委托代付和减免住院押金等多种形式,不断降低困难群众就医压力,提高医疗救助可及性。
《办法》鼓励和支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公益组织、爱心人士、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设立援助项目、提供技能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医疗救助事业,政府将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