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持续发力、纵深推进,腐败分子变得更加“小心”“狡猾”“智能”,腐败的手段越发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用权谋利的方式从原来“本人在前台”“利用职权为他人直接办事”演变为“隐藏于幕后”“借助职务影响力”“间接为他人谋利”,接受利益输送的方式由“在职时办事收财”“直接赤祼祼收受现金”“一事一清、一单一结”等,演变为“在职时办事离职后收财”“不直接收受财物”“以市场化和民事化的手段变相敛财”“多单统结、期权兑付”等,腐败的形式和手段更加具有伪装性、欺骗性、迷惑性。认定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必须自觉运用“推定”“穿透”“辩证”三种思维。这里重点介绍如何运用“穿透”思维,破解性质辨别难。
为应对权钱交易民事化、利益输送市场化,要善于运用“穿透”思维,强化“工具”意识,认清许多行为实质是“权力变现的工具”“利益输送的道具”“掩饰权钱交易的幌子”,善于揭开表层的虚假面纱。
一是以“民事”为掩饰。比如,领导干部将本人的房产虚假“出售”给请托人,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收到“房款”后10余年一直未办理过户、未实际交付房产,此时所谓“卖房”只是双方完成行受贿犯罪的掩饰。
二是以“商业”为掩饰。比如,特定关系人“代理”老板投标项目后,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帮忙中标,特定关系人收取“咨询服务费”,表面上双方签订合同、交纳税款,但实际上特定关系人除了转达投标信息外,没有实施任何实质行为,所谓的“代理”和“咨询服务费”,只是掩饰权钱交易的道具。
三是以“投资”为掩饰。比如,为输送利益,请托人让领导干部“投资”其即将被溢价收购的公司,并明确若亏损由本人补偿,此种没有任何风险的“投资”,实质是一种完成利益输送的道具。
四是以“合作”为掩饰。比如,领导干部与请托人“合作”,由请托人出资金,本人利用职权提供获利“机会”,双方共享收益,此“合作”中,领导干部是用公权“入股”,“借鸡生蛋”、稳赚不赔,收益来源于请托人的让渡。
五是以“娱乐”为掩饰。比如,领导干部长期邀请请托人打牌,最终获利巨大,表面看收益似乎源自牌技与运气,实则每场牌局领导干部几乎“只赢不输”,而请托人“只输不赢”,双方把打牌当作一种完成利益输送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