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的过程中,瞒报和漏报有什么不同?徐某的情况属于瞒报还是漏报?
漏报与瞒报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不报告、未报告、不如实报告、不及时报告,但两者在主观方面有本质区别:漏报是应报而遗漏报告,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反映出报告人对报告工作的不认真;而瞒报是应报而隐瞒不报,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知道应当报告或应当知道应报告而不报告,反映出报告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以及《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查核结果为瞒报的,可能构成违纪,给予党纪处分;而对漏报,无论情节轻重,仅能给予组织处理,不能给予党纪处分。所以,行为人往往为了不被追究党纪处分,而主张自己是漏报而非瞒报。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的和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本案中,徐某明知妻子李某和女儿徐某某名下有3套住房、2个车位,也明知自己给徐某某购买了100万元投资型保险产品,却没有填报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上,其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主观故意,应当认定为隐瞒不报。
◎只要瞒报就会构成违纪吗?
瞒报未必都构成违纪。违纪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即违规性、危害性和应受纪律处理或处分性。瞒报行为具有违规性和危害性,若有纪律处理或处分依据的,则构成违纪行为,否则不是违纪行为。《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只有达到情节较重才能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情节较轻则不构成本违纪行为。对构成违纪的瞒报行为,若符合《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可以免予党纪处分,同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组织处理。对构成违纪的瞒报行为,若具有加重处分情节的,也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匹配相应的政务处分。
本案中,徐某填报的住房和投资理财相关情况与实际严重不符,差距较大,而且其在组织与其谈话期间,仍然企图掩盖自己的过错,不忠诚不老实,达到了情节较重的程度,构成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纪行为。
◎对于组织部门抽查发现的个人有关事项填报与实际不符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拟予以纪律处分的,需要从哪些方面认定?
组织人事部门经查核验证,对未报告行为作出漏报或瞒报的查核结论,并非进行违纪事实认定。所以,不能将组织人事部门的查核结果直接作为认定违纪甚至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
报告人陈述其故意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要结合其填报具体内容、时机等因素,查明其瞒报的动机,判断其陈述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避免仅因其陈述而认定违纪事实。虽然动机不影响违纪的认定,但直接关系主观故意的认定,也是量纪的重要因素,应予以查明,不能因对该违纪行为的处分档次较轻或行为人认错悔错态度好而降低证明标准。对报告人辩解没有瞒报故意的,应通过调取有关书证、询问知情人员,结合其具体情况,查明是对主观故意的辩解,还是对行为性质、动机的个人理解。对性质、动机理解不当的,应当做好教育引导工作,使其端正态度。对证据确凿而报告人拒不认错的,应予严肃处理,在量纪时慎用从轻。
◎父母给子女买的保险都属于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吗?填报投资型保险应该注意什么?
父母给子女买的保险并非都属于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是指在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或养老保险公司等购买的,保险产品名称中含有“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或者“万能型”等字样的保险产品。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是指向财产保险公司缴纳投资金(包括保险储金、投资金、保障金、投资认购金等),获取保险保障,并按合同约定取得本金及其收益(亏损)的财产保险产品。投资型保险与传统型保险的重要区别在于,保险约定事项中是否约定返还已缴纳保费,传统型保险不返还已缴纳保费,而投资型保险约定在一定情况下返还已缴纳保费。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投资型保险,是指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投保人的投资型保险。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中的保险仅为投资型保险。传统型保险(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管是谁为谁购买,都不属于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投资型保险,无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谁,都属于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以外的人(包括父母)为投保人的投资型保险,即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领导干部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子女,也不属于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
对于投资型保险,我们可以通过中国保险协会网站公开的《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名录》进行查询。应该注意的是,在填报持有投资型保险的情况时,应填报自购买保险以来累计缴纳的保费、投资金,而不是当年缴纳的保费、投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