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推行“三个五”工作法的实施意见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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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区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

推行“三个五”工作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进一步提升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根据中省市《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关于落实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的意见》和区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纪委全会和区委党代会精神,按照“抓党建、强基础、兴产业、促发展”党建总体思路,通过建立落实“两个责任”的五项内容、五项举措、五项机制为核心的“三个五”工作法,进一步明确党委、纪委的职责任务,增强党委、纪委履行责任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不断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努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

二、基本内涵

“三个五”工作法中第一个“五”是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各五个方面重点内容,“主体责任”五项重点内容是:领导责任、教育责任、正风肃纪责任、检查考核责任、示范带头责任;“监督责任”五项重点内容是:协助责任、监督责任、执纪责任、问责责任、队伍建设责任。第二个“五”是指通过五项措施来推动“两个责任”的落实,即:签字背书、制定清单、述职述廉、公开公示、定期报告。第三个“五”是指建立五项机制倒逼“两个责任”落实,即:组织领导机制、全程纪实机制、监督检查机制、考核评比机制、责任追究机制。

“三个五”工作法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从三个层面狠抓 “两个责任”的落实。“两个责任”各五项重点内容,明确了任务,细化了责任,解决干什么的问题;五项措施是推进“两个责任”落实的具体举措,抓住了关键环节,解决怎么干的问题;五项机制是推进“两个责任”落实的根本保障,从制度机制上解决如何干好的问题。

三、具体内容

(一)五项内容

1)“主体责任”五项内容

领导责任。党委(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全面从严治党要做到“五亲自”,即:对全面从严治党任务亲自部署、重要工作亲自指导、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教育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利用中心组学习、会议培训等形式,加强对领导班子和系统内干部的学习教育。要紧紧围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各级纪委全会精神和党规党纪教育内容,促进党员干部讲规矩、守纪律的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省市区的部署和要求上来。

正风肃纪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全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要善于给纪委(纪检组)压担子,充分发挥纪委(纪检组)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案件,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检查考核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日常监督,立足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处置。加强党务、政务公开,扎实开展机关作风专项治理,建立干部作风检查常态化机制。要对照年度目标任务,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奖惩。

示范带头责任。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带头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各项要求,坚持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严于律已,率先垂范。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带头遵守考核考勤制度;要坚持深入一线,加强工作指导;要带头执行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努力形成以上率下的良好局面。

2)“监督责任”五项内容

协助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谋划和推进执纪监督工作,协助党委(党组)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协助党委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责机制,确保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部署落实到位。

监督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对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进行监督;对系统内单位(村、社区)决策部署、执行纪律进行监督;对干部作风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加大治庸、治懒、治怠力度。

执纪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问题线索,定期研究分析,查处违反“六大纪律”行为;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案件。要改进执纪审查方式,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得咎,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经常使用,坚决把增量遏制住。

问责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榆阳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聚焦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敢于较真碰硬,对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缺失导致违纪行为发生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使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队伍建设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深化“两个表率”创先争优活动,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严字当头,改进作风,强化监督,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二)五项措施

签字背书。各级党组织每年年初,要根据区委要求和区纪委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榆阳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任务书》、《榆阳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分解表》,结合实际,制定《责任书》、《分解表》,逐级签字背书,层层传导压力,形成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的责任体系,真正把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延伸到基层,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

制定清单。按照简洁明了、易懂易记、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出各级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详细清单,清晰的将党组织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责任和班子集体责任,以文件、图表的形式进行细化明确,逐条分解落实。

述职述廉。根据区委《乡镇、街道党(工)委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安排意见》和区纪委《乡镇、办事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区纪委全委会述廉及评议的安排意见》,每年定期搞好“双述双评”,即党政“一把手”既要向区委、区纪委述职述廉,又要向全体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述职述廉;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农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既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述职述廉,又要向全体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述职述廉。树立主动接受上级党组织、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监督的意识。

公开公示。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将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和班子成员年初目标任务,季度、年度落实情况进行公开公示,年度目标任务要在区纪委全会后10日内公开;季度、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分别于次月上旬前进行公示。充分发挥榆阳电视台、《榆阳报》、“榆阳清风网”、微信、展板、宣传栏等网络媒体作用,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定期报告。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每半年(6月、1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区委、区纪委报告半年、年度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报告责任分工、落实、追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建议),区委、区纪委对各单位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五项机制

组织领导机制。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立以书记任组长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的组织领导,逐级分解任务、压实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全程纪实机制。各单位领导班子要认真填写《榆阳区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实手册》;纪委(纪检组长)要认真填写《榆阳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纪实手册》,对责任清单、年度计划和落实情况等内容详细记录。每季度结束后,党委(党组)书记填写客观的评价意见,区纪委监察局包抓领导或派驻纪检组长督查检查后签注意见。

监督检查机制。区委、区纪委将“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全区重点工作督查范围,坚持“一月一督查、一季一调度、半年一评比、年终一考核”;各单位也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不定期组织专人对本单位、本系统以及农村、社区进行专项督查,全力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考核评比机制。依据《主体责任考核办法》和《监督责任考核办法》,区委、区纪委对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单位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进行半年督查、年底考核,通过听取汇报、调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分类考核,考核结果将在全区范围内通报。对考核为一类的,由区委、区纪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为三类的,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为三类的,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责任追究机制。“两个责任”落实中,对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严格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也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坚持把责任倒查作为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手段,加大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腐败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三个五”工作法对于促进“两个责任”落实的现实意义,按照“三个五”工作法的要求,党组织书记要亲自研究部署、带头推进落实;班子成员要各负其责、分工落实,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切实发挥主观能动性,及时解决推行“三个五”工作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协调到位、指导到位、监督到位。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按照“三个五”工作法的规定和要求,认真梳理责任清单,分级建立台账,切实做好公开公示,清晰展现“三个五”工作法的工作措施、工作进度、工作成效,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全区各乡镇、街道(镇)办事处,各部门、单位要研究制定出符合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具体实施意见,将“三个五”工作法延伸到下属单位、农村、社区一级党组织。各级各单位要选择基础好的单位(村、社区)建立全面从严治党示范点,集中展现“三个五”工作法的特色,以点带面,推动“两个责任”在基层落地生根。

(三)强化督促检查。区委把“三个五”工作法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把推行“三个五”工作法作为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抓手,做好指导、检查和考核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区委、区纪委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项督查,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在实施“三个五”工作法中敷衍应付、消极对待,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榆阳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榆阳区全面从严治党约谈办法(试行)》(榆区办发〔2016〕  号)等相关规定,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榆区发〔2016〕14号   

   

 

 

 

 

 

 

 

 

 

 

 

 

 

 

 

 

 

 

 

 

 

 

 

 

 

 

 

 

 

 

榆阳区全面从严治党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省市区“三项机制”,突出关键少数,立足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暴露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行为,进行教育提醒,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省市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全区各乡镇、街道(镇)办事处,区委及区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农村(社区)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约谈的实施

(一)对乡镇、街道(镇)办事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约谈,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区纪委书记、区委组织部长或包抓(分管)的区级领导负责;

(二)对乡镇、街道(镇)办事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农村(社区)领导班子成员的约谈,由各乡镇、街道(镇)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和纪(工)委书记负责;

(三)对部门、单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约谈,由各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各派驻纪检组长负责。

第四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约谈:

(一)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履行“两个责任”不力,造成本单位工作滞后的;

(二)贯彻中省市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态度消极、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

(三)工作落实不力,被上级检查发现问题并通报批评的;

(四)监督检查、纪律审查中发现领导干部在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

(五)反映问题本身轻微、线索不够明晰、可查性不强,且适合采取约谈方式予以解决的;

(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如不及时提醒,可能会蔓延的;

(七)需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向约谈对象本人发出《约谈通知书》(附件1),约谈人向被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事由,明确指出所反映或存在的问题;

(二)约谈中,约谈对象针对反映或存在问题如实汇报、说明情况,允许约谈对象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作出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约谈人或记录人员要及时填写《约谈登记表》(附件2),并做好《约谈记录》(附件3),经约谈对象签字后存档管理。(由区级领导实施的约谈,由区委办、区政府办或区纪委办具体组织,一般应有记录人员记录,其它党组织参照执行);

(三)约谈后,约谈对象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实施约谈的党组织;实施约谈的党组织要及时进行督查验收。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集体约谈,也可单独约谈。

第六条  约谈纪律

(一)约谈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向约谈对象泄露检举人、反映人信息等不应当告知的情况;约谈人与约谈对象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委托或建议其他领导约谈。

(二)约谈对象必须按照《约谈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接受约谈;约谈时要严肃对待,如实讲清问题,不得隐瞒事实。

(三)对约谈中发现的约谈对象涉嫌违纪的其它问题线索,约谈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七条  结果运用

(一)约谈对象主动交待组织未掌握的问题、主动上缴违纪所得、主动作出深刻检查的,建议组织减轻处分。

(二)约谈对象拒不服从约谈安排、不接受约谈的,视为违反政治纪律。在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应付,不说清问题的,或打击报复提供线索、举报人员或约谈人员的,或约谈后依然不收敛、不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三)单位或个人凡是同一年度内被约谈两次的,取消单位或个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三次(含)以上的,将起动问责程序。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榆林市榆阳区纪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榆区办发〔2016〕26号  

 

 

 

 

 

 

 

 

 

 

 

约谈通知书(模版)

 

                         XX约谈函字〔   〕 号

 

           同志:  

 

根据《榆阳区全面从严治党约谈办法(试行)》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就有关问题对你进行约谈,请于            

    时在                   接受约谈,不得无故拖延,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说明。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XXXXX(单位名称)

     

                                  

               

              

 

                                                                                      

姓  名

职  务

 

 

 

 

约谈

对象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

程度

 

政治

面貌

 

民族

 

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约谈

时间

 

约谈

地点

 

主要

约谈

内容

 

 

 

 

 

 

约谈

结论

 

 

 

约谈对象签字:                                  

约谈记录(模板)

时  间

 

地  点

 

约谈人

 

记录人

 

约谈对象

 

单位及职务

 

约谈内容:

问:按照《约谈办法》及有关规定,今天对你存在的XXXX问题进行约谈,请你如实说明,这是你的义务和权利,隐瞒事实要负相应的纪律责任,请你积极配合,你听清了吗?                                                      

答:                                                              

问:请你介绍一下自己的基本情况(简历)。                    

答:                                  

问:(根据所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内容)                   

答:                                   

问:针对存在的问题你打算如何整改?                    

答:                                     

问:你还有什么补充说明吗?                         

答:                                   

问:希望你正视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原因,积极整改。                 

答:                                  

问:请你看一下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答:(若一致,由约谈对象书写:“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所讲一致,无出入,”并签注被约谈人姓名、谈话时间;若有不同意见,根据约谈对象的陈述,如实记录;若有修改过地方,由约谈对象在修改过的地方加按手印)。

 

榆阳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

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榆办发2016〕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分清责任,逐级负责。

第四条  全区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主体责任: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职责范围内出现政令不畅、组织涣散等影响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

(二)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出现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用人失察失误或者拉票贿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到位,导致“四风”问题突出,或者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频发的;

(四)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权力清单、党务政务公开、廉政风险防控等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五)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到位,干预、妨碍纪律审查或者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报告,导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的;

(六)对亲属、领导班子成员、直接管理的下属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或者纵容、包庇的;

(七)机关基层党组织不健全,领导班子成员缺配,没有按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党务干部的;

(八)连续两年主体责任考核位次靠后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  各级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对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责任:

(一)在协助党委(党组、党工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方面,措施不得力,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或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不按规定向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对上级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不及时查处、报告、通报曝光,导致多次发生顶风违纪或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

(四)对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审查不力,或在审查过程中泄漏案情、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内部监督管理不到位,纪检监察干部发生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应追究责任的案件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

(七连续两年监督责任考核为一般、较差等次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四、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公开约谈或组织调整处理。

领导班子成员有办法第四、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问题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由党委(党组、党工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调离或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长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榆区办发〔2016〕15号  

 

 

 

 

 

 

 

 

 

 

 

 

 

 

 

 

 

榆阳区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清单工作的通知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夯实各级党委主体责任,根据《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工作的通知》(榆办字20178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动责任清单延伸覆盖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管理,是各级党委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抓手,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严格贯彻落实“三个五”工作法,全区各级党组织应紧紧围绕“三个五”工作法,按照《榆阳区2017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任务书》制定领导班子成员主体责任清单,确保清单内容具体明确,体现岗位特点,聚焦履责要求。

二、动态管理责任清单内容

各乡镇党委、街道(镇)党工委和各区直部门党组要对上年建立的责任清单执行情况进行梳理,对应党(工)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职责任务,按照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及区委关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净化政治生态要求,充实更新责任清单内容。今后,全区各级党组织每年根据形势任务和工作要求变化,对清单内容进行充实更新;干部有变化、分工有调整的,要随时跟进调整主体责任清单,做到清单到岗、落实到人,确保全员覆盖到位、不留空白死角。

三、实行责任清单履行纪实

从今年起,实行主体责任履行纪实制度。纪实要依据责任清单,对照清单内容,反映履行主体责任的具体情况。党委(党组)的清单纪实,可定期梳理实施情况,收集整理印证资料,及时填写《落实主体责任纪实手册》,个人清单纪实要随做随记,突出责任清单中刚性、量化等要求,详细具体地记录开展批评、约谈函询、“红脸出汗”,尤其是动真碰硬、查处问题、问责追究等情况。要创新方式方法,大胆探索实践,认真总结提炼,使记实简便易行、务实管用。

四、督促责任清单落实兑现

全区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主体责任清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总结先进经验,纠正问题偏差。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组织开展检查,点评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整改突出问题。区委适时开展抽查和专项督导,将结果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榆区办字〔2017〕104号  

 

榆阳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是区纪委监委的组成部分,受区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对区纪委监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

第三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与被监督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本质是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按照“三转”要求,不分管被监督单位其他业务工作,专司监督职责。

第四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对象是被监督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或者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重点是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和重点岗位的干部。

第五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既要履行纪检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章党规党纪情况,又要履行监察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能,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

第六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与区纪委监委的工作体制,原则上参照区纪委监委机关室部的工作体制运行。

第七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积极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既要加强对被监督单位的监督,又要注意加强与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的沟通和协调,依靠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工作,形成派驻纪检监察组与被监督单位之间既相互尊重,又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九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对被监督单位的日常监督,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及时发现问题、抓早抓小。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检查被监督单位是否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核心、全党核心地位;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在贯彻“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新发展理念中,是否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是否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是否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检查被监督单位是否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是否牢牢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

(三)选人用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检查被监督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是否存在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搞亲亲疏疏等问题;是否存在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问题;是否牢固树立抓好党建就是最大政绩的观念,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整治“四风”问题情况。检查被监督单位是否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否带头转变作风;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是否有反弹复燃现象;是否存在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只作批示不抓落实等问题;是否存在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五)党规党纪执行情况。检查被监督单位是否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是否严格落实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是否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是否严格执行省市区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工作部署。

(六)廉洁自律情况。检查被监督单位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是否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履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是否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是否坚守道德操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七)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情况。检查被监督单位是否存在贯彻党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态度不坚决不到位、弄虚作假问题,主体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管职责不落实问题;是否存在民生资金、“三资”管理、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等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

(八)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检查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是否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被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是否积极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九)积极配合区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在被监督单位开展的各项工作。

(十)承办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十条  监督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全面掌握被监督单位的基本情况,深入排查被监督单位廉政风险点,对被监督单位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问题,及时向党组(党委)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二)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至少每半年会同其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区纪委监委机关对被监督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行考核,提供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工作职责等情况。协助区纪委监委领导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书记。根据实际情况,对被监督单位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三)参加或列席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会、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责述廉会、研究“三重一大”及巡察动员会、反馈会等其他有关重大问题的会议。

(四)听取被监督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监督工作有关的专题汇报。

(五)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开展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与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六)结合被监督单位权力运行实际,对反映问题集中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开展专项检查、督查,深度发现问题,精准掌握线索;对区纪委监委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和专项督查,派驻纪检监察组要结合被监督单位特点进行细化和深化,有针对性的抓好落实。

(七)根据工作需要,可查阅或者复制被监督单位有关文件、资料等,经区纪委监委协管、分管领导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监督单位财务账目、人事档案资料;查阅或者复制被监督单位下属、直属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应与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沟通。

(八)建立被监督单位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监察对象的廉政档案。就被监督单位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九)配合区委巡察组对被监督单位进行巡察,督促被监督单位落实区委巡察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

(十)可以利用电子信息化手段,对所监督单位依法履职等相关工作实施动态监督。

(十一)根据需要,在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或民主生活会等会议上,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情况。

(十二)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在监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区纪委监委分管、主管领导报告:

(一)被监督单位发生的事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情况。

(二)对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的工作意见或建议,被监督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或整改成效不明显的。

(三)对被监督单位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涉嫌违纪违法或作风建设问题,派驻纪检监察组应迅速核实,并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情况。

(四)区纪委监委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加或列席被监督单位重要会议的程序和职责: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接到被监督单位参加或列席会议的通知后,应及时答复是否派员参加。

(二)参加或列席会议的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行使监督权、询问权和建议权,但不行使表决权。主要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实施全程监督,确保会议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对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组织原则、党纪政纪法规及不恰当的决议,有权提出不同意见。对无故不接受监督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列席人员要及时向组长或区纪委监委分管、主管领导报告情况。参加会议人员要做好会议记录。

(三)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所监督单位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决定事项,必须及时纠正。凡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要向区纪委监委分管、主管领导汇报。

(四)每年区纪委全会后,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协调被监督单位,及时召开被监督单位及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会议邀请区纪委监委分管或主管领导参加。被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主持会议,进行述责述廉,安排部署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要对被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评议。

(五)被监督单位班子成员的述责述廉由被监督单位党组织组织实施,被监督单位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领导班子的述责述廉由被监督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实施,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会议。会议要分别对被监督单位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领导班子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领导体制。派驻纪检监察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授权,受理和审查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或者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的违纪问题及涉嫌职务违法问题。上述人员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由区监委指定办理。

第十四条  信访受理。派驻纪检监察组归口受理被监督单位下属、直属单位中党组织、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和行使或者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违反党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的信访举报,以及其他途径转来的信访举报。属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信访件,登记后按规定转有权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属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件,移交区纪委信访室。

第十五条  线索处置。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接收到区纪委监委信访、案管分办的线索后,应当结合拟处置问题线索所涉及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对属于处置范围的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对不属于处置范围的问题线索,摘要登记后退回。

(二)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三)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

(四)线索处置结果向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报告。

(五)应当优先处置巡视巡察机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区纪委监委移交或交办的问题线索。

第十六条  谈话函询。

(一)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谈话函询工作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谈话应当根据被谈话人的工作岗位与职务确定主谈人。谈话应当由二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并由谈话人和记录人签名。

(三)函询应当以派驻纪检监察组名义发函给被函询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部门、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部门、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或本人送达。

(四)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批准。被谈话函询人为科级干部的,应当报区纪委监委批准。

第十七条  初步核实。

(一)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应当确定核查组成员,制定工作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二)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撰写初核情况报告,经集体研究后,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处理建议。初核情况报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三)按照提出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单位或者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按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立案审查调查。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派驻纪检监察组应起草立案请示,按程序层报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  线索移送。审查调查中发现的不属于处置范围的问题线索,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移送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审查调查措施。需要对其受理和审查对象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措施,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需要使用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措施,按程序报区监委分管、主管领导批准,以区监委名义使用。

第二十一条  移送审理。

(一)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报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移送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审理。

(二)案件审理室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二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三)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派驻纪检监察组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案件性质认定产生较大分歧的,审理室经批准可以提前介入审理。需要提前介入审理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事先与案件审理部门进行沟通,提出书面报告,并报双方主管委领导批准;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派驻纪检监察组重新审查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主管委领导批准,可以退回派驻纪检监察组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请示报告。对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及时报告分管委领导。

第二十三条  处理。

(一)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派驻纪检监察组请示区纪委监委,以区纪委监委名义向有关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由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二)处分决定作出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通知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抄送人事部门,并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人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或者单位全体干部)及本人宣布。

第二十四条  实施问责。依据区纪委监委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通过问责常态化倒逼被监督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由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向区纪委监委书面报告,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的普通党员干部构成问责情形的,应当按规定进行问责。问责结果应及时书面报告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同时通报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

第二十五条  协助配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调查过程中,需要区纪委监委其他派驻纪检监察组提供协助的,应当报告区纪委监委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沟通协调,其他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六条  坚持“一案双查”,在查处被监督单位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区纪委监委除调查党组(党委)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外,还调查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纪检监察组长的责任。

(一)不遵守或不认真遵守区纪委监委有关制度规定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涉及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情况和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和职权范围内收到的举报投诉、发现的问题线索不按规定及时向区纪委监委报告、移送,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纪律和规定开展执纪监督监察,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对区纪委监委部署的工作贯彻落实不力,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积极支持配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干扰、阻挠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工作,对派驻纪检监察组造谣、诽谤并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定期研究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决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重要事宜。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参加区纪委监委有关重要工作、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九条  区纪委监委按照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要与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定期交换意见,积极探索及时掌握被监督单位情况、有效发现问题的方式方法。

第三十一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至少每半年向区纪委监委报告一次履行执纪监督监察工作情况。按时向区纪委监委报送半年工作情况、年度工作总结、相关统计报表及工作简报、调研课题等资料,以及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每年初向区纪委监委报送上一年度被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重点对被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作出评价、查摆问题、分析根源并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二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办公条件、后勤保障由区纪委监委负责。第一至第八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的党组织关系、群团关系、工资关系由区纪委监委管理,工资福利等享受同级同等待遇。第九至第十二派驻纪检监察组(法检司、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环保系统、公安系统党组织关系、群团关系、工资关系及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驻在部门负责。派驻纪检监察组不在驻在部门评优评先、考评考核。  

第三十三条  被监督单位要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工作。凡召开第十条第三款所列重要会议或其他必要会议的,需提前通知派驻纪检监察组有关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会议内容等事项;凡印发的涉及人财物等重大决策的文件,须及时抄送派驻纪检监察组,保障派驻纪检监察组了解或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工作;保障派驻纪检监察组能够行使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组织人员谈话、开展专项调查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  区纪委监委积极创造条件,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安排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参加考察调研等学习活动,提高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队伍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

第三十五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立案后审查谈话和重要调查谈话场所安排,经区纪委监委分管、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协助落实。执纪审查中需查询有关信息的,可向区纪委监委分管、主管领导提出,得到批准后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协助办理。

第三十六条  在执纪审查中遇到问题和困难时,可直接向区纪委监委分管、主管领导汇报,协调解决。

第三十七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文件传阅,属纪检监察系统的文件由区纪委监委予以保障;纪检监察系统以外的文件,由驻在部门保障。

第三十八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文书档案、来信来访来电以及网络举报情况的整理、归档等工作。案卷按要求交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归档。

第八章  工作考核

第三十九条  区纪委监委应当建立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考核评价机制。

第四十条  要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切实发挥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

第四十一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的考核等次,由区纪委监委根据派驻机构工作考核结果并结合区委考核办等次比例确定。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榆区纪办发2019〕31  

 

榆阳区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保证精准脱贫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全区所有贫困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榆阳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全区各乡镇、街道(镇)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办事处,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责任追究的对象: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区属党政机关、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参与脱贫攻坚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职责,影响脱贫攻坚工作顺利推进,在工作中被通报批评、群众反映、媒体曝光和督查中发现有失职行为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榆阳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的;

(二)不积极安排工作、未制定扶贫工作方案和脱贫规划,未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不晒脱贫日志和不讲脱贫故事,年底不作扶贫报告的;

(三)脱贫攻坚工作底子不清、情况不明,没有对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精准认别、建档立卡的;

(四)未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定期进行全面核实,未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监管、建立脱贫认定机制的;

(五)未逐村、逐户、逐人制定精准扶贫规划和措施的;

(六)对贫困村脱贫项目不实行村民监督委员会、“四议两公开”、村务联席会议等制度或执行不力的;对脱贫资金不执行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稽查的;

(七)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行为的;

(八)未建立扶贫公告公示制度的;

(九)有其他违反脱贫攻坚工作任务要求的。

第五条  有违反第四条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进行公开约谈、通报曝光;情节较重构成违纪的,给予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条  凡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律从快从严处理,并实行“一案双查”。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榆区纪发2016〕8  

 

榆阳区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组财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省纪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推动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的部署要求,根据榆林市纪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组财务管理的意见》(榆纪办发〔201520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区村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村组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加强和规范村组财务管理是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的治本举措。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农村的社会结构、生产方式、组织形式和利益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涉及资源开发开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村级组织,面临集体资金监管不力、开支任性等新情况新问题。一些村民小组财务因游离于监管之外,收入不透明、支出不规范,导致公款私存、坐收坐支、挪用侵占、虚报冒领问题屡屡发生,村组干部“小官贪腐”现象日益凸显,往往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村组财务管理,体现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的要求,有利于形成村组财务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监督制约、民主管理的机制,从源头上有效防治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发生。各单位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村组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中省市区要求落到实处。

二、健全完善村组财务管理基本制度

2、完善和规范村组财务管理。要坚持“村财村用乡镇监管”和民主、公开、依法、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会计档案、统一财务公开的监管机制。

3、实行村级基本存款账户制度。村级组织要在乡镇所在地银行统一开设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存款账户,村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村级自有资金全部纳入基本存款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对于资金流量较大、资产较多的村民小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申请开设存款账户,按照“组财组用镇村监管”的原则单独核算。

4、实行村组财务报账审核制度。村级财务支出经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联签会审后,报经乡镇村级财务监管机构核算报账。单独核算的村民小组财务收支,也应建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实行联签会审,并报经乡镇村级财务监管机构核算报账。

5、实行村组财务公开公示制度。村级财务作为村务公开重要内容,应在《村务公开报》、村务公开栏等固定公开平台上统一公开。村组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要全面公开;土地征用补偿费、民生直补资金要逐项逐笔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项目资金要全程公开;临时发生的重大财务收支情况要及时公开、公示。

6、实行村组财务审计制度。审计机关要对取得财政资金的有关乡村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涉农财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农经机构要对村集体经济、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依照《榆林市关于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查处案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通知》规定运用。

三、切实加强村组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7、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和规范村组财务管理,具体落实在乡镇,职能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各乡镇党委、街道(镇)党工委要坚持“书记抓、抓书记”,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迅速推进加强和规范村组财务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协调好加强和规范村组财务管理工作。区财政、公安榆阳分局、农业、质监部门和农商银行等单位要围绕加强和规范村组财务管理四项制度,立足于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工作,研究提出配套实施意见和办法。

8、强化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综合运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和党政纪处分等多种形式开展执纪监督问责。要严肃查处乡镇、村组干部不按规定在乡镇所在地开设基本存款账户,不真实、不及时公开村组财务,公款私存、坐收坐支、截留挪用财政补助资金和自有资金等违反纪律规定问题;严肃查处各部门组织领导和监管不到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不推进加强和规范村组财务管理工作,造成集体资产损失和重大影响等不履职、不作为、不担当问题。要坚持“一案双查”,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既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也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既要严肃追究主体责任,也要严肃追究监督责任,确保加强和规范村组财务管理各项制度要求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各乡镇、办事处请依据自身情况制定村组财务管理办法。

 

榆区纪发2016〕26  

 

 

 

 

 

 

 

 

 

 

榆阳区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廉洁从政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省、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档案主要是集中记录副科级以上(含副科)区管领导干部“负面清单”的有关资料,作为对全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条  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由区纪委负责,各乡镇党委、街道(镇)党工委和各区级国家机关党组,各区级直属党(工)委,区委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协助配合。

第四条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坚持真实准确、安全保密、方便实用的原则。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履历类。主要反应干部个人履历、家庭成员等基本情况。

   (二)信访类。群众来信来访、网络舆情举报、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批转信件及其他有关材料的内容摘要。

   (三)惩处类。干部接受执纪问责谈话、谈话函询以及受到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等相关资料。

   (四)其他类。干部晋升和评优树模的党风廉洁意见回复情况等。

第六条  廉政档案运用范围:

(一)为干部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回复党风廉洁意见提供情况;

(二)为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表彰奖励等提供情况;

(三)为参加和指导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纪律审查和责任追究提供情况;

(四)为开展巡察、党风廉政建设专项监督检查等提供情况;

(五)为对领导干部实施执纪问责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情况;

(六)为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提供相关情况。

     第七条  廉政档案实行电子档案与文书档案同步建立、同步更新,如电子档案与文书档案不一致时,以文书档案为准。廉政档案以乡镇、街道(镇)或区直部门为单位建档,实行一人一档,每半年对档案信息进行一次集中更新,重要信息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有效性。

    第八条  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区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由区纪委组织部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榆林市榆阳区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榆区纪办发2017〕28  

 

榆阳区“党风廉洁意见回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工作,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严肃审慎,发扬民主、严格程序的原则。

第三条 作出“党风廉洁意见回复”的对象范围:

(一)组织关系在榆阳区的党组织和党员;

(二)区管监察对象。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作出“党风廉洁意见回复”:

(一)区管干部拟提拔人选,拟提拔为区管干部的人选;

(二)换届拟任区管干部的人选;

(三)拟任区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选;

(四)拟在区级及其以上表彰、评优树模的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需要作出回复的。

第五条 区级部门提请区纪委进行党风廉洁意见回复的,一般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区纪委发听取意见函,附听取意见对象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机构意见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出具的意见;涉及评优树模的,随函附评优树模相关文件,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六条 区纪委组织部负责接收各单位听取意见的函件,并具体负责意见回复。具体办理程序是:

(一)呈批。区纪委组织部收到听取意见的函件后,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送请分管纪委组织工作的领导批示。

(二)分办。区纪委组织部根据领导批示,分别向区纪委信访、案管、党风政风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及相关室部发出征求意见函。

(三)汇总。纪委机关各有关室的意见报经分管、主管领导审阅后将回复意见函送区纪委组织部汇总。

(四)审定。区纪委组织部汇总有关室意见后,一般拟任人选,报分管、主管组织工作的领导审阅,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形成回复意见;换届拟任人选,报分管、主管组织工作的领导审阅后,提请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形成回复意见;评优树模的单位和个人,报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审阅,经主管组织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形成回复意见。

(五)回复。区纪委组织部根据形成的书面回复意见,按程序函复提请单位。

(六)存档。区纪委组织部将形成回复意见过程中的函件、批示、回复意见等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存档。

第七条 区纪委一般按下列4种意见办理:

1.没有收到来信、举报;

2.收到来信、举报,目前未核查或正在就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

3.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谈话函询)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

4.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所列干部不宜使用的;或确有严重问题,所列干部已不适合担任现职。

第八条 对于下列情况,区纪委在意见回复中如实说明:
(一)受党纪政务处分的;

(二)受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的。

第九条 区管干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统一由区纪委组织部记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榆区纪发2019〕22号  

 

 

 

 

 

 

 

 

 

 

 

 

榆阳区乡镇(办事处)纪(工)委书记、副书记

提名考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精神,规范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县区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办事处)纪(工)委书记、副书记提名人选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纪检监察系统外提名,注重从基层工作经验丰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

第三条  区纪委会同区委组织部、乡镇(办事处)党(工)委等有关方面,掌握乡镇(办事处)纪(工)委书记、副书记备用人选,为提名提供人员储备。

第四条  乡镇(办事处)纪(工)委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区纪委会同区委组织部为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纪委会同区委组织部提出人选;

(二)区委组织部就提名人选听取乡镇(办事处)党(工)委意见;

(三)区纪委会同区委组织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

第五条  乡镇(办事处)纪(工)委副书记由乡镇(办事处)党(工)委提出人选,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审查备案。

第六条  乡镇(办事处)纪(工)委书记人选一般应当异地交流任职。区纪委根据工作需要,经区委同意,乡镇(办事处)纪(工)委书记可在全区范围内交流使用。

第七条  换届时的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榆区办发〔2016〕28号  

 

 

 

 

 

 

 

 

 

 

 

榆阳区纪委派驻纪工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副书记(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精神,规范区纪委派驻纪工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副书记(副组长)的提名和考察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纪委派驻纪工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副书记(副组长)提名人选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纪检监察系统外提名,注重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

第三条  区纪委会同区委组织部等有关方面,掌握派驻纪工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副书记(副组长)备用人选,为提名提供人员储备。

第四条  区纪委派驻纪工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副书记(副组长)人选,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第五条  区纪委派驻纪工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副书记(副组长)的提名和考察以区纪委会同区委组织部为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纪委会同区委组织部提出人选;

(二)区委组织部就提名人选听取驻在单位意见;

(三)区纪委会同区委组织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榆区办发〔2016〕28号  

 

 

 

 

 

 

 

 

 

 

 

 

 

 

 

榆阳区党风廉政网络教育

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宗旨意识,区纪委监察局网站开设“党风廉政网络教育”专栏,深入开展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和廉洁从政教育,推进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信息化,筑牢领导干部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努力建设一支遵纪守法、作风过硬、廉洁奉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求,全面建设勤政廉政领导干部队伍,建立科学规范的党风廉政网络教育考核制度,了解和评价全区科级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学习党风廉政教育的情况,增强参加学习教育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干部素质不断提高。

    第三条  考核对象

    党风廉政网络教育学分制考核对象是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全体科级领导干部,全区纪检监察干部。

    第四条  考核标准

    区纪委监察局网站“党风廉政网络教育”专栏在线学习、考试实行学分制考核,学分按照网络课程规定自动记录。

区纪委每年度根据科级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参加网络教育在线学习获得学分,核定相应分值。年度学分制考核分为四个档次:累计得分85学分以上为优秀,75—84学分为良好,60—74学分为合格,59学分以下为不合格。

区纪委监察局网站“党风廉政网络教育”平台与市纪委监察局“党风廉政网络教育”平台实行学分共享办法,参与市纪委监察局网络教育的学员,在区纪委监察局网络教育平台学习,相应学分在市、区网络教育平台同时记录。

    第五条  考核办法

    1、学习记载。学分实行分级分类登记,参加区纪委监察局网站“党风廉政网络教育”在线学习,由网络学习管理系统自动记录学习课程和所得分值。区纪委网络信息室对考核对象参加网络教育情况进行登记、审核和管理。干部个人可凭账号和密码登陆区纪委监察局网站“党风廉政网络教育”专栏查询本人在线学习所得学分情况。

    2、考核汇总。区纪委网络信息室负责干部学分登记的审核确认、在线管理、督导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向各乡镇、部门、单位反馈网络教育学分考核情况。

    3、结果运用。党风廉政网络教育学分制考核情况,作为科级领导干部廉政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纪检监察干部提拔任用的,上年度网络教育考核情况必须为合格以上,凡无特殊情况没有达到网络教育合格要求的,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网络教育任务。因特殊情况、工作急需提拔任用的,必须在任职后一月内完成党风廉政网络教育任务,达到合格标准。

    第六条  组织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党风廉政网络教育学分制考核工作在区纪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区纪委网络信息室具体承办。

    2、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干部参加党风廉政网络教育给予支持、帮助并提供方便。参加党风廉政网络教育的干部要主动自觉参加区纪委网络教育,充分利用网络学习资源,不断提高廉洁从政和拒腐防变能力。区纪委每年对党风廉政网络教育进行考核通报。凡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的干部,区纪委对本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3、做好问题反馈。各乡镇、各部门在本办法试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区纪委反映。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榆区纪发2016〕24

 

 

榆阳区纪委关于严明纪律、严肃查处违规发放

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以来,全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规定》、严格施行《规定》,津贴补贴发放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建立健全,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由于学习宣传不够到位、监督管理不够到位、查处问责不够到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问题在一些部门和单位依然存在。为严明纪律、强化监督,巩固深化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治“四风”成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认真学习、严格践行《规定》。《规定》所列负面清单,是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守的纪律红线和行为底线,不得触碰、不能逾越。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主动跟进中、省、市区的部署要求,坚持把学习践行《规定》作为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率先垂范、带头学习,从严管理干部、自觉严格遵守。

二要抓早抓小、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早抓小抓经常,重点针对易发多发的违规自行新设发放项目,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津贴补贴项目,超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违规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以有价证、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等违规违纪问题开展监督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对检查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和突出问题,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整改,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和全面整改,形成规范发放津贴补贴的长效机制。

三要从严执纪、强化责任追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要坚持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问题,全面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工作。要综合运用巡视巡查、预算决算、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检查成果,及时发现、严肃查处并公开通报曝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要坚持“一案双查”,对监管不力,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既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也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既要严肃追究主体责任,也要严肃追究监督责任。

 

榆区纪发2016〕1  

 

 

 

 

 

榆阳区纪委监委专项治理在高档小区或

写字楼“一桌餐”接受吃请问题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和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营造风清气正、欢乐祥和的春节氛围,根据省、市、区“廉洁过年”会议精神和治理“一桌餐”工作部署要求,现就全区专项治理在高档小区或写字楼“一桌餐”接受吃请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时间安排
    2018年春节期间,将于2月初至3月上旬,集中开展“一桌餐”专项治理。此后专项治理工作转入常态化,将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的重点内容,纳入日常监督和关键节点检查范围,统筹安排、一体推进。
    二、治理问题

焦党员干部在高档小区或写字楼“一桌餐”接受吃请问题,严查严控隐形变异“四风”问题;与查处利用机关或企业食堂、内部宾馆和培训中心等场所违规公款吃喝相结合,进一步压缩奢靡享乐问题存在的空间,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回潮复燃。

三、治理措施
    1.开展警示纪律教育。全区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统筹运用电视、网络、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针对专项治理的问题,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在集中治理期间反复宣传,加大纪律教育力度。创新警示提醒方式,通过解读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充分运用中央纪委公布的出入私人会所典型案例,以案说纪、以案为鉴、以案警示,对党员干部早打招呼、及时提醒,强化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浓厚氛围。

2.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区纪委将在榆阳清风网站、榆阳电视台、榆阳报等媒体上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方式,设立春节期间纠正“四风”监督举报专区,欢迎群众监督。对于涉及党员干部的举报,该函询的函询,该谈话的谈话,该核查的核查;对于群众举报的“一桌餐”场所,逐一记录在案,认真核实,及时甄别更新,汇集形成清单,以备常态监督。
    3.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工商榆阳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公安榆阳分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镇)纪(工)委要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对辖区范围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梳理“一桌餐”场所开设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建立目录清单,并动态更新。区纪委将对各乡镇、办事处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派驻纪检组要做好归口管理和联系部门、单位的宣传动员、组织实施。

4.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群众举报、职能部门提供的信息名单,对高档小区或写字楼“一桌餐”场所开展随机检查抽查。集中治理期间,对已经掌握场所的检查要全覆盖,对群众反映集中的重点场所,要进行多轮次、滚动式巡查,持续释放从紧从严查究“四风”的强烈信号。
    5.严查快处突出问题。对群众举报问题线索,要立说立行、特事特办,尤其是在集中治理期间,要迅速组织核查处置,不得挤压拖延。提高发现问题能力,对于违纪问题,言出纪随、动辄则咎,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无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集中治理期间,要集中公开通报曝光一批此类典型问题,展示工作成果,强化警示震慑。
    四、工作要求
    全区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将专项治理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重要批示精神的具体措施,精心部署实施,主动作为担当,夯实责任。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建台账,对问题线索登记梳理,及时掌握办理进度和处理结果;补短板,理清场所底数、强化检查监督;强底板,健全推进机制,推进常态长效;防反弹,加强纪律教育,强化惩戒震慑。各乡镇、街道(镇)纪(工)委,各派驻纪检组,要在2月8日前将辖区范围内或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一桌餐”场所名称及地址报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举报电话:0912-8135941  0912-12388

举报网站:shaanxi.12388.gov.cn/yulin/yuyangqu/

榆区纪发2018〕5  

 

榆阳区纪委监委

关于规范全区乡镇机关灶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了切实解决目前乡镇机关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根据中、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市纪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全市乡镇机关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1.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整治“四风”问题,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

2.乡镇机关灶应当坚持“有利公务、严格标准、务实节俭、高效透明”的原则,不断规范运行管理。

3.乡镇机关灶专门用于乡镇机关公务接待、会议用餐、干部职工就餐,不得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接待。

4.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全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干部下基层,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和乡镇机关灶管理有关规定,为基层党员干部作出表率示范。

二、公务接待

5.各级干部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从事检查指导、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参加会议等公务活动需要就餐的,在乡镇机关灶就餐。严禁同城接待,区直部门单位与城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均属同城。

6.一般情况下,公务接待安排来客与乡镇机关干部职工同标准就餐。确需安排接待餐的,每人每天不超过140元,其中早餐不超过20元、午餐和晚餐均不超过60元。接待中省市领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接待餐菜品种类和数量,坚持就地取材、合理配餐、体现特色,以家常菜、地方风味莱肴为主,不得上烟上酒。具备自助餐条件的优先安排自助餐。

7.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应当统筹安排,一般不允许在营业性酒店餐馆进行公务接待,因特殊原因需要在营业性酒店餐馆接待的,不得超过乡镇机关灶接待标准。

8.原则上不安排陪餐人员,确因公务需要陪餐,应严格限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客人的三分之一。与公务活动无关人员不得参与陪餐。

9.公务接待就餐人员按照早餐5/人、中餐10/人、晚10/人的标准缴纳伙食费。倡导创建专门的乡镇机关灶二维码,采用二维码等移动支付方式缴纳伙食费。

10.严格接待公函制度。不持有接待公函的来客,乡镇机关灶一般不予接待。确因工作临时变化或其它原因没有携带公函的,来客需说明情况,由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待人员在就餐审批单上签注情况,主要负责人和陪餐人员签字确认,再按照规定程序接待。事后,被接待人员应在1个月内向乡镇补回接待公函。中省市干部下基层不持有接待公函的,应由区接待办或负责接待的区直部门在1个月内补回接待公函。

11.严格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结束后,由接待人员与机关灶管理人员共同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公务活动的项目、事由、时间、场所、费用、莱单明细等内容(各乡镇根据此项目内容自行设计接待清单)。

12.严格伙食补助报销制度。各级干部开展公务活动在乡镇机关灶就餐后,应当凭乡镇机关灶收费票据回单位报销差旅费并领取伙食补助。无乡镇机关灶收费票据的一般不予报销伙食补助。特殊情况没有在乡镇机关灶就餐的,需在报销凭证上说明情况,由相关领导签字确认后领取伙食补助。

13.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坚持“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来客出具接待公函;

2)接待人员申报用餐;

3)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党政办开具接待就餐审批单;

4)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在审批单上签字批准;

5)机关灶管理人员按标准安排就餐;

6)来客缴纳伙食费;

7)机关灶管理人员开具收费票据;

8)接待人员、机关灶管理人员填写接待清单,与接待公函、伙食费收费票据一并报账。

三、会议用餐

14.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召开会议,参会人员需要用餐的,应当按照乡镇机关干部职工用餐标准在机关灶安排。召开重大会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干部就餐

15.实行乡镇机关干部职工就餐补助制度,一餐一补,一日一清,一月一结,每人每天早餐补助不超过5元、午餐和晚餐补助分别不超过10元。原则上干部职工就餐要缴纳伙食费。各乡镇根据上述规定自行确定就餐补助和伙食费缴纳标准。

16.乡镇机关干部职工就餐补助应当补在乡镇机关灶中,不得以现金等方式直接向机关干部职工发放补助,严禁以伙食补助形式变相发放补贴。

五、账务管理

17.乡镇机关灶建立专门账务和卡册台账。接待费、收取的伙食费和会议用餐费、乡镇机关干部职工就餐费及补助,应当在乡镇机关经费中单独列支,实行日清月结,按月在乡镇机关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18.乡镇机关灶公务接待、会议用餐、干部职工就餐补助及运行有关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19.乡镇机关灶公务接待收取伙食费统一使用《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票据》。

六、监督检查

20.区接待办负责指导规范乡镇机关灶,区财政局负责对乡镇机关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审计局负责对乡镇机关灶接待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21.区纪委、监委对乡镇机关灶公务接待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实行“一案双查”,在查处直接责任人的同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特别是对被接待人员无故不提供接待公函且未按时补回、不交纳伙食费等行为,严肃问责,对典型问题公开通报曝光。

七、其它规定

22.街道办事处具有公务接待或办灶条件的,可以参照乡镇机关灶执行,但必须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范围和标准,坚决杜绝同城接待。

2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进行细化公务接待、会议用餐、干部就餐的范围、标准、程序等,完善采购、卫生、安全、财务、人员管理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乡镇机关灶管理长效机制。

24.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说明。

25.本办法自2018430日起施行。

 

榆区纪发〔201811  

 

 

 

 

 

 

 

 

 

 

 

 

 

 

 

 

 

榆阳区接待公函

派出单位(章)             时间:                    (存根联)

前往单位

 

公务内容

 

接待项目

就餐:(早餐、午餐、晚餐)

起止时间

    日至      

人数

 

接待

人员

名单

  

  

  

  

 

 

 

 

 

 

 

 

派出单位审批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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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区接待公函

派出单位(章)             时间:                    (报账联)

前往单位

 

公务内容

 

接待项目

就餐:(早餐、午餐、晚餐)

起止时间

    日至      

人数

 

接待

人员

名单

  

  

  

  

 

 

 

 

 

 

 

 

派出单位审批人签字

 

 

榆阳区纪委监委关于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

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纪委《关于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及区委工作部署,组织动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以严明的纪律保障全区脱贫攻坚决战决胜,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

1.充分认识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打赢脱贫攻坚战,是我们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是一项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截至目前,全区共有在册贫困户2267户、3919人。2020年如期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目标,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保障脱贫攻坚作为践行“四个意识”的具体行动,主动担当作为,切实履职尽责。

2.切实增强治理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区开展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影响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全区纪检监察机关要以专项治理为契机,着力解决扶贫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突出治理重点

3.加强履职监督,严肃追究责任落实不力的问题。重点是党(工)委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省市区扶贫脱贫决策部署态度不坚决、工作不扎实、执行搞变通等问题;扶贫主管部门及发改、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扶贫政策、项目资金等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在脱贫攻坚中履职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纪(工)委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对存在的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以及发现后不处置不报告,监督执纪问责宽松软等问题。

4.强化执纪审查,严肃查处扶贫领域腐败问题。重点查处贪污侵占、行贿受贿、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扶贫项目安排、审批、招投标、资金使用管理、验收等环节违规操作、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问题;靶向查处农村低保危房改造、易地移民搬迁、产业扶持、对口帮扶以及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惠农资金动脑筋、伸黑手等问题。

5.整治不良作风,严肃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重点是扶贫领域工作不扎实,作风不务实、结果不真实,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盲目决策、弄虚作假、数字脱贫,贫困对象识别、措施到户、脱贫成效不精准,以及贫困村、贫困户退出不精准等问题。

三、提高问题线索发现能力

6.拓宽反映问题渠道。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用好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举报平台,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到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去,到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的地方去,到脱贫攻坚任务最艰巨的地方去,主动发现问题。密切关注扶贫领域网络舆情,及时收集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迅速处置、严查快办。

7.开展问题线索“大起底”和“回头看”。按照市纪委要求,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要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实行台账管理。2018年4月15日前,要对2016年以来受理的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排查,未办结或办理不到位的,重新予以处置并办结。对此后受理的问题线索,限期办结销号,定期汇总核对,确保件件有着落。

8.健全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要牵头协调,定期与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联系沟通,协调共享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各职能部门要将扶贫领域审计、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定期向区纪委、监委移送。

四、加大执纪审查力度

9.建立机制保持强大定力。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执纪审查作为重要职责,对各种督查检查评比考核统筹考虑,坚决不搞一阵风,坚决不搞多头检查,坚决不增加基层负担,要根据问题线素开展检查,按照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追责问责。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较为典型的基层腐败和作风问题,一律实行提级办理、直接查办,形成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对失职失责、履职不力、责任缺失的党(工)委、纪(工)委和有关职能部门严肃问责,推动脱贫攻坚责任落细落实。

10.加强督查督办和抽查复核。及时排查分析信访举报,对重点问题线索,定期梳理、交办、督办,及时汇总、通报情况。对于举报线索集中、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纠而复发的,开展多轮次、滚动式督办。对进展缓慢、措施不力、成效不彰的进行“蹲点”督导,帮助分析原因、支招破解。定期抽查复核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每年要有一定批次,发现问题、及时督办,提高案件质量。

11.建立健全纪法衔接机制。对扶贫领域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委将加强监察,优先立案调查其涉嫌犯罪问题。认真履行反腐败组织协调职责,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督促协调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从严从快起诉、审判扶贫领域涉嫌犯罪问题。

五、拓展提升治理成效

12.以扶贫领域为重点开展专项巡察。把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作为专项巡察重要内容,聚焦重点项目、重点岗位,深入发现损害困难群众利益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着力发现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待扶贫工作问题线索,及时汇总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追究。加强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综合分析,研判排查贯彻落实上级决策不力、主体责任缺失、监督监管失守等责任,切实加强问题整改。

13.拓展延伸监督领域。跟进产业扶贫、区域性扶贫开发、“三变”改革等,严查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招投标等关键环节违纪问题。深入查找工作推进、日常监督、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督促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强化监管。推动专项治理与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问题相结合,与整治“村霸”“沙霸”及其背后“保护伞”相结合,与惩治农村黑恶势力、涉黑腐败相结合,并定期选取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放大专项治理成效。

六、加强组织领导

14.扛牢政治责任。把深入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作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主动融入脱贫攻坚大局,精准发力执纪,推动专项治理任务落实。区纪委、监委将定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检查评估,总结工作经验,对推进不力的及时约谈纪(工)委书记,对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严肃问责。

15.凝聚工作合力。加强与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脱贫攻坚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系,及时沟通工作情况,强化协作配合。区纪委实行主要领导统筹指挥和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党风政风监督室要发挥组织协调、牵头抓总、督促落实等作用;各执纪监督室、审查调查室具体承担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问责工作;巡察办和宣传部、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等室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工作落实;各常委、委员负责所包抓乡镇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监督检查工作。

16.强化考核督促。继续用好“一竿子插到底”统计督查制度,按季度汇总分析扶贫领域案件查处情况,完善考核指标,坚持季度量化考核、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公开考核结果,发挥考核点评杠杆作用,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定期通报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排名靠后的,约谈提醒纪(工)委书记。

各乡镇纪委、有关街道纪工委,每年6月25日、12月25日前,分别向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报送半年、全年专项治理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送。

 

榆区纪办发2018〕2  

 

 

 

 

 

 

 

 

 

榆阳区纪检监察机关

2019年度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纪委监委和区委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不断提高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层层传导压力,实现追赶超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纪委监委对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区纪委监委各派驻机构,以及委机关有关室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评是指对被考评单位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情况、依规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审查调查和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考评。

第四条 考评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突出重点,便于操作,引导、激励和鞭策全区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认真履行监督执纪、调查处置职责。

第五条 考评工作要与平时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各项检查相结合。平时监督检查的相关情况作为年度考评计分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评工作在区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由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由区纪委监委主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区纪委监委分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常委、委员担任,办公室、组织、党风政风、信访、案件监督管理和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案件监督管理室承办考评的具体工作,相关室部协助考评。

第七条 实行分类考评排序。被考评单位分三个序列:各乡镇、街道纪(工)委为第一序列(分组考核);区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为第二序列;区纪委监委各审查调查室、干部监督室为第三序列。

第八条 考评中采用的案件数据以案件监督管理系统统计数据为准。考评计分设置为基础分、加分、减分三项,三项综合得分为被考评单位当年考评总得分。

一般案件、要案、重大要案采取就高计分原则,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 考评工作按年度进行。被考评单位在全面总结本年度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形成自评报告,连同相关资料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送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核实认定。案件监督管理室对各单位报送的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抽查,征求相关室部意见后,形成初评报告,经考评领导小组综合评审后,提交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年终考核时,若出现对考评办法运用有异议或考评办法中未规定的特殊情形的,经考评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第三章 考评内容与分值设定

第一节  第一序列

第十条 基础分值设定:

(一)谈话函询1件,一般干部记1分,其他人员记0.5分。

(二)初步核实1件,一般干部记3分,其他人员记1分。

(三)立案1人,一般干部记5分,其他人员记2分。

(四)处分1人,一般干部记5分,其他人员记2分。

(五)运用第一种形态中给予12项组织处理措施之一的,一般干部记2分,其他人员记0.5分;运用第二种形态中给予15项组织处理措施之一的,一般干部记5分,其他人员记1分;运用第三种形态中给予7项组织处理措施之一的,一般干部记10分,或者其他人员记2分。

第十一条 加分事项:

(一)所办案件中给予重处分的,1人加10分(司法机关作出处罚后移送的除外)。

(二)及时报告审查调查中发现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对象需要审查调查的,1人加5分。

(三)向区纪委监委移交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经审查调查后移送司法机关的,每人加10分。

(四)参与区纪委监委案件查办工作的(办理正式抽调手续),初核了结每件加1分,立案每件加2分。

(五)坚持案件统计报送制度(包括零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报送案件统计数据的每月加5分。

(六)立案案件当月报送率年平均达到90%的,加5分;结案件当月报送率年平均达到90%的,加5分。

第十二条 减分事项:

(一)审查调查安全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中发现一处减1分;对存在安全问题被通报的,每项减2分;对出现的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每处再减3分;发生安全事故的,每起减30分且该案不予计分。

(二)未按要求查结、上报上级交办问题线索的,每件减2分;结案后未上报区纪委案管室录入案件统计系统的,每件再减2分。

(三)撤案或销案的,每件减5分且该案不予计分。

(四)问题线索了结后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抽查或者复核后立案审查调查的,每件减5分。

(五)超出要求时限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书面督办或通报的,每次减5分。

(六)未完成全年办案指导任务数的,每少一件减5分。

第二节 第二序列

第十三条  基础分值设定: 

(一)谈话函询1件,乡科级记1分,一般干部或者其他人员记0.2分。

(二)初步核实1件,乡科级记3分,一般干部或者其他人员记0.5分。

(三)立案1人,乡科级记5分,一般干部或者其他人员记1分。

(四)处分1人,乡科级记5分,一般干部或者其他人员记2分。

(五)运用第一种形态中给予12项组织处理措施之一的,乡科级记2分,一般干部或者其他人员记0.5分;运用第二种形态中给予15项组织处理措施之一的,乡科级记5分,一般干部或者其他人员记1分;运用第三种形态中给予7项组织处理措施之一的,乡科级记10分,一般干部或者其他人员记2分。

第十四条 加分事项:

(一)立案审查调查被监督单位科室和下属直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案件的,1人加20分。

(二)给予重处分的,1人加10分(司法机关作出处罚后移送的除外),其中属乡科级的1人再加20分。    

(三)向区纪委监委移交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每人加10分,属乡科级干部的再加10分。

(四)在日常监督检查、开展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的,1人加5分;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转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的,1人加2分。

(五)办理正式手续借调纪检监察干部协助中省市纪委监委开展审查调查工作,每人每月加4分(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不足半个月的不予加分)。参与委机关审查调查室案件查办工作的,每参与1件,初核了结每人加2分,立案每人加5分。

(六)及时报告审查调查中发现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对象需要审查调查的,1人加5分。

(七)坚持案件统计报送制度(包括零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报送案件统计数据的每月加5分。

(八)立案件当月报送率年平均达到80%的,加5分;结案件当月报送率年平均达到90%的,加5分。

(九)初核三个月内审批了结或立案的,每件加2分,立案三个月内审批移送审理的,每件加3分。

(十)按照有关规定情形进行容错,合理应用容错方式且符合认定程序的(由审理室认定),每件加5分。

第十五条  减分事项:

(一)未按规定及时向案管室报送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的,每次减1分。

(二)未按规定向同级党委报批的,1人(次)减5分。

(三)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每发现一项减2分;发生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未按要求查结、上报上级交办问题线索的,每件减5分。

(五)撤案或销案的,每件减5分且该案不予计分。

(六)问题线索了结后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抽查或者复核后立案审查调查的,每件减5分。

(七)所办案件未报送至案管室录入系统的,初核案件减5分,立案案件减10分且该案不计入考核。

(八)超出要求时限被书面督办的,每次减5分,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每次减10分。

第三节 第三序列

第十六条 基础分值设定: 

(一)谈话函询1件,乡科级记1分,一般干部或者其他人员记0.2分。

(二)初步核实1件,乡科级记3分,一般干部或者其他人员记0.5分。

(三)立案1人,乡科级记5分,一般干部或者其他人员记1分。

(四)处分1人,乡科级记5分,一般干部或者其他人员记2分。

(五)运用第一种形态中给予12项组织处理措施之一的,乡科级记2分,一般干部或者其他人员记0.5分;运用第二种形态中给予15项组织处理措施之一的,乡科级记5分,一般干部或者其他人员记1分;运用第三种形态中给予7项组织处理措施之一的,乡科级记10分,一般干部或者其他人员记2分。

第十七条 加分事项:

(一)立案审查调查乡镇(办事处、街道办)党政班子和区级党政机构、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 1人加20分。

(二)对主要调查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县处级干部(市纪委监委指定管辖或办理)1人加20分;乡科级干部1人加10分;一般干部或者其他人员1人加5分。留置时间在三个月内调查结束并移送检察机关的每人再加5分。

(三)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乡科级1人加40分,一般干部或者其他人员1人加20分;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的,每人再加10分;移送后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乡科级1人加10分,一般干部或者其他人员1人加5分。不属于纪检监察对象移送检察机关的,1人加10分。对移送检察机关案件不予起诉的,不作为移送检察机关案件加分。

(四)经初步核查已查实部分涉嫌职务犯罪问题且还需进一步审查调查的问题线索,报请市纪委监委指定管辖的,1人加10分;市纪委监委指定区纪委监委(办理)管辖的案件,立案1人加10分。

(五)给予重处分的,1人加10分(司法机关作出处罚后移送的除外),其中属乡科级的1人再加20分。

(六)办理正式手续借调纪检监察干部协助中省市纪委监委开展审查调查工作,每人每月加4分(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不足半个月的不予加分)。参与委机关专案组开展审查调查的,每参与1件每人加5分。

(七)及时报告审查调查中发现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对象需要审查调查的,1人加5分。

(八)坚持案件统计报送制度(包括零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报送案件统计数据的每月加5分。

(九)立案件当月报送率年平均达到80%的,加5分;结案件当月报送率年平均达到90%的,加5分。

(十)初核三个月内审批了结或立案的,每件加2分,立案三个月内审批移送审理的,每件加3分。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情形进行容错,合理应用容错方式且符合认定程序的(由审理室认定),每件加5分。

第十八条 减分事项:

(一)未按规定及时向案管室报送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的,每次减1分。

(二)未按规定向同级党委报批的,1人(次)减5分。

(三)对主要涉案对象采取留置措施后未给予重处分或者移送检察机关的,1人减10分。

(四)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主要涉案人员在逃的,1人减20分。

(五)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每发现一项减2分;发生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六)未按要求查结、上报上级交办问题线索的,每件减5分。

(七)撤案或销案的,每件减5分且该案不予计分。

(八)问题线索了结后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抽查或者复核后立案审查调查的,每件减5分。

(九)所办案件未报送至案管室录入系统的,初核案件减5分,立案案件减10分且该案不计入考核。

(十)当年无立办要案减20分。

(十一)超出要求时限被书面督办的,每次减5分,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每次减10分。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考评结果经考评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报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后,作为评选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并运用于全市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和区纪委监委机关有关室考核之中。

第二十条 区纪委监委对评选出的查办案件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评先资格。

第二十二条  第一序列单位出现立案空白或考评分值居本序列后三位的,当年不得评为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先进集体。

第二十三条 考评出现下列情形的,主要负责人要向区纪委监委作出书面说明:

第一序列中被考评单位出现立案空白或连续两年在本序列考评中排名后三位的。

(二)第二序列中被考评单位连续两年考评排名最后一名的。

(三)第三序列中被考评单位当年无立办乡科级干部案件或连续两年考评排名最后一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解释。         

 

 

榆区纪办发2019〕28  

 

 

 

 

 

 

 

 

 

 

 

 

 

 

 

榆阳区纪委执纪审查“一书两报告三会”

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全区执纪审查工作和党员干部的警示教育工作,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为导向,区纪委监察局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在执纪审查工作中认真研究和剖析发生案件的原因,发现制度上的薄弱环节,建议和督促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充分发挥执纪审查工作的治本功能,使“不想腐”的堤坝早日成型。现就对执纪审查工作实施“一书两报告三会”制度制订以下办法。

    一、基本内容

   (一)“一书”是指执纪审查结束后,区纪委、监察局针对执纪审查中发现的被审查单位在制度建设、干部管理、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向被审查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纪检监察建议书》。

   “两报告”是指在执纪审查部门在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要形成《审查报告》和《审查剖析报告》。

   “三会”是指被审查单位或部门召开“党员干部警示教育会”、“领导班子剖析整改会”和“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民主检讨会”。

   (二)施行“一书两报告三会”范围:

1、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存在偏差失误等轻微违纪问题的单位或个人,施行“一书”即《纪检监察建议书》。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及时纠错改正的,体现容错纠错政策,免除相关责任,并通过纪检监察建议书、诫勉谈话、约谈提醒、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2、对明显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纠错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并给予立案审查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施行“两报告”,即《审查报告》和《审查剖析报告》。并正确运用“三个区分开来”,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对于主观上尽职尽责、客观上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因工作方式方法等问题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因工作出现失误,但能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挽回损失,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从轻减轻处理。

3、对大案要案、处分等级或受处分人职务层次较高、群众身边影响较大的案件,且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查处,施行“三会”;即被审查单位召开“党员干部警示教育会”、“领导班子剖析整改会”和“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民主检讨会”。

   (三)《纪检监察建议书》主要内容:

    1、被审查部门或单位存在的主要违纪行为和问题;

    2、被审查部门或单位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应进行整改的建议。

   (四)《审查剖析报告》主要内容:

    1、被审查人违反党纪政纪情况,所犯错误的性质、危害及后果;

    2、被审查人所犯错误的主要原因,包括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3、被审查单位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被审查单位从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应进行整改的建议。

    二、基本要求

   (一)《纪检监察建议书》由初查组或立案审查组撰写,所提出的问题须切准弊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整改内容和所提意见、建议要符合纪律检查建议书和行政监察建议书的要求,经分管领导把关审定,区纪委书记或监察局长审核后,发文送达发案单位,并严肃其效力。

   (二)《审查报告》由审查组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有关规定,在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将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政纪依据列明,行成书面审查报告,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三)《审查剖析报告》由审查组起草,根据违纪行为发生的情节、手段、性质、危害和后果进一步剖析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从单位体制、机制和管理等方面提出存在问题,根据单位管理制度、教育、监督等方面提出整改建议,并撰写成报告。剖析报告内容要定性准确,分析原因要客观恰当,指出问题要切中要害,提出建议要切合实际。审查组要将审查报告、证据材料和执纪审查剖析报告一并装订归卷移送案件审理室。

   (四)被审查单位召开“党员干部警示会”。参会党员不得少于本单位党员总数的60%,必要时,也可邀请本单位其他干部职工参加。警示会通过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宣布处分决定及受查处人员的违纪事实;剖析违纪问题产生的主客观因素,提出整改措施;与会党员以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为红线,以讲政治、讲规矩、讲道德、讲奉献为要求,谈心得体会。

   (五)被审查单位领导班子召开“领导班子剖析整改会”,主管部门须派一名分管领导参加。剖析整改会要以《纪检监察建议书》中的要求为基础,结合案情和本单位实际,从思想上、管理上、制度上等方面全面剖析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个人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类似问题再度发生的措施。

   (六)被审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检讨会”。检讨会以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形式召开,与会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从本班子、本系统党员干部廉政教育、管理监督、制度建设、履行职责等方面检查检讨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我批评,制定完善整改措施。

    、严明纪律

   (一)被审查单位收到《纪检监察建议书》后,如无正当理由应尽快采纳、落实,并于一周内将整改情况报区纪委监察局。区纪委监察局安排专人对被审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于认识不到位、整改不及时或无故推诿拖延、拒不落实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召开“三会”之前,有关被审查单位、部门要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区纪委审理室将视情况派员全程参加或部分参加“三会”,进行分类指导,加强监督。

   (二)“三会”结束后,由被审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收集“三会”的会议记录和整改措施,在三日内报送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备案,以便督查落实。

   (三)要把召开“三个会”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凡是不按时、不按规定开会、到会人员不足、会议记录不完整、整改措施不具体、不到位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仍无改正的,对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其主体责任。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榆区纪发〔2017〕16号  

 

 

榆阳区纪委关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

归口受理信访举报件的通知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和榆纪办发2017〕47号文件精神要求,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区纪委信访室归口受理涉及同级党委管理干部(单位)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上级交办转送、本级自收、下级报送以及本委各科室、各派驻纪检组移送等各类信访举报件。对需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信访举报,经分管领导批示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程序分办。

二、上级纪委转送本级纪委、委局领导及相关室部的信访举报件,本级党委领导及相关部门交办转送的信访举报件,由信访室统一登记后,再按照程序流转、处置。特殊情况,可处置后在信访室登记。

三、办公室接收的批评建议类信访件,案件审理室接收的申诉类信访件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项,组织部接收的涉及纪检监察干部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除领导特殊批示要求外,按照规定程序先行直接办理,每月底将接收材料复印件及领导批示转信访室登记录入。

四、乡镇纪委、街道(镇)纪工委收到涉及区管及以上干部(单位)的信访举报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本级纪委将原件附函报区纪委信访室。

五、各乡镇纪委、街道(镇)纪工委分别收到的区管重要干部和区级部门重要岗位正科级干部的信访举报件,应在每月底将信访举报检举控告台账报区纪委信访室。

六、区委巡察机构收到的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信访举报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流办理。其中,收到的涉及市管及以上干部(单位)的信访举报件,在收到的5个工作日内报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阅后,将原件移送区纪委信访室;对区管干部(单位)的信访举报件,在移送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的同时,将区管干部(单位)的问题线索台账抄送区纪委信访室。                                     

 

榆区纪办发2017〕19  

 

 

 

 

 

 

 

 

 

榆阳区纪委监委办理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线索移送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做好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移送工作,根据中省扫黑除恶精神和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全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区纪委监委与市公安榆阳分局双向移送工作机制。市公安榆阳分局发现的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及时向区纪委监委移送;区纪委监委在执纪审查中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理的社会自然人存在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及时向市公安榆阳分局移送。

    第三条  市公安榆阳分局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发现的以下问题线索进行移送:

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主要是: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勾结黑恶势力煽动闹事、侵害群众安全和利益等问题。

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主要是: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放纵包庇10类重点打击的黑恶势力,甚至收受贿赂或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徇私舞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问题。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动不力问题。主要是: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态度消极,对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玩忽职守、失职失责,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等问题。
    第四条  市公安榆阳分局重案中队应在每月4日前将公安机关上月发现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清单及案件材料移送市公安榆阳分局纪委。对涉及县处级以上人员的问题线索和情况,应即时移送。移送材料应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案件基本情况、调查发现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主要问题线索。市公安榆阳分局纪委应对重案中队移送的问题线索进行审核,研判是否属于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移送材料是否齐备、规范,需要补充的,应协调扫黑办进行补充;每月9日前将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清单及案件材料移送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涉及县处级以上人员的问题线索和情况,即时审核移送。

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对移送问题线索建立台账,指定专人负责,汇报委领导后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提出分办意见,由乡镇纪委、委机关室部办理,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对批办问题线索进行督办。加强协调沟通,定期通报,确保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移送工作高效规范。
     第五条  区纪委监委、市公安榆阳分局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管理,夯实工作责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因失密、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纪委监委、市公安榆阳分局负责解释。

 

榆区纪发201821

 

 

 

 

 

 

 

 

 

 

 

 

 

 

榆阳区纪委监委机关

执纪监督监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维护党的章程和纪律,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人权,规范区纪委区监委机关执纪监督问责、监督调查处置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陕西省纪委省监委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办法(试行)》《榆林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榆阳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纪监督监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规治党、依法治国,坚持依规执纪、依法监察,把执纪监督监察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条  执纪监督监察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执纪监督监察工作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监督监察工作以市纪委市监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调查等在向区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市纪委市监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法律法规为准绳,正确把握政策和准确适用法律,坚持综合考量、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有效管控风险,建立机关内部的监督制衡和刚性约束,强化对执纪监督监察各环节的有效监督。

    第四条  执纪监督监察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政务轻处分、组织调整的成为大多数;党纪政务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调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建立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执纪监督室负责掌握联系乡镇和部门的“树木”与“森林”的情况,做好日常监督和谈话函询工作,重在发现问题;审查调查部门负责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实行“一事一授权”,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执纪监督、审查调查等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违纪案件、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移送、申诉复查等工作。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执纪监督监察工作以分级负责为主,以指定办理为补充。职务犯罪调查工作,除规定应由上级管辖外,以地域管辖为主。

(一)区纪委区监委受理和审查调查区委管理的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区纪委区监委委员,以及其他区管干部的违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驻区单位乡科级干部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以及区委工作部门、区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乡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村组(社区)一级行使或者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的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二)区纪委区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授权,受理和审查被监督单位党员的违纪问题以及行使或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违法问题。上述人员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由区监委统一办理。

    (三)设纪(工)委、纪检组的区管单位受理和审查本单位管理的党员的违纪问题。上述单位的县处级以下行使或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的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由区监委统一办理。

    (四)受理和调查驻区单位乡科级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报请市纪委市监委批准;驻区单位科级以下行使或者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的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经与驻区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沟通或向其通报后,由区监委统一办理。对上级监委指定办理案件的处置要求,从其规定。

(五)区监委发现本辖区内省级单位非省管公职人员、市级单位非市管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一级监委报告,由省、市监委指定下级监委进行调查,也可以由下级监委与其派驻监察组共同调查。

(六)各级监委发现本辖区内属于上级垂直管理单位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沟通后,再进行调查。

   区管单位、驻区单位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榆阳、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八条  区纪委区监委对其下级纪委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可以直接审查。对其及其他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由区纪委区监委直接调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属于区监委管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区监委;区监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及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以公安机关为主办理,区监委予以配合;如果涉及主罪属于区监委管辖,以区监委办理为主,公安机关予以配合。主罪与次罪的划分,应当以涉嫌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为标准。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属于区监委管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区纪委区监委应当按规定向区委请示汇报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报告结果也报告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请示汇报,分别由承办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起草请示,按程序层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签批后行文报告。

第十一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过程形成的程序类审批文书,审批完成后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区纪委区监委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领导,经常听取汇报。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至少每半年将执纪监督监察工作情况向区纪委区监委专题报告一次,遇有重要问题及时请示,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三条  信访部门归口受理:

(一)区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

(二)区管单位、驻区科级单位中行使公权力和受委托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信访举报;村组(社区)一级行使或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信访举报; 

(三)乡镇(街道)纪(工)委和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报送的,以及区纪委区监委其他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收到转交的信访举报;

(四)其他途径转来的信访举报。

第十四条  理的信访举报件应当进行分类摘要并填写《信访举报拟办单》,经主管委领导批准后,对涉及区委管理的党组织、区管单位、区管干部和驻区单位及其乡科级干部的信访举报件,以及需要区纪委区监委和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办理的其他信访举报件,应在5日内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前述之外的信访举报件,按照有关规定转相关单位、部门处理。

需要径送的信访举报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应当按程序经主管委领导批准后3日内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分办。

对信访部门移送的,巡察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或者上级纪委监委交办、领导批办的,以及下级机关在执纪监督监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

追究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党员监察对象的党纪政务责任的,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意见。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问责、组织处理后,以及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务责任的,由审查调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对反映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的问题线索,以及反映各乡镇(街道)、部门、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直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市纪委市监委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确定专人进行登记备案、分类造册、及时分办、督促办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组织承办线索处置专题会议,按照会议决定和要求,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第十八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问题线索登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分办意见,填写《问题线索分办呈批表》,附问题线索原件,按程序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移交委机关相关承办部门。

提出分办意见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对问题线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移交审查调查部门办理的分办意见:

1.上级纪委监委、区委明确要求区纪委区监委核查的;

2.与廉政意见回复、突发事件、重大事故等有关的需要区纪委区监委核查的;

3.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审计机关等移送的需要区纪委区监委核查的;

4.反映问题较严重,线索具体具有可查性,或明显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

5.涉及正在被初步核实或立案审查调查人员的;

6.其他重大复杂需要直接审查调查情形的。

(二)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线索,按照日常联系分工,提出转交执纪监督部门研究处置的分办意见。

提出分办意见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承办部门未处置和未办结问题线索数量;

(二)承办部门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

(三)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移交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办理的问题线索,参照第一款规定进行分办。

第十九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召开线索处置会议,结合拟处置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应当明确采取提醒谈话、书面函询或者谈话加函询的方式进行)、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提出处置意见。

第二十条  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对问题线索中涉及所有被反映对象(包含部门、组织)按照受理和审查调查权限逐人(个)提出处置意见,填写《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按程序层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属于处置范围的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对不属于处置范围的问题线索,摘要登记后经主管委领导批准,移送有关单位,但明确要求由区纪委区监委处置的问题线索除外。

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处置意见经汇总后形成线索处置方案,按程序层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处置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对照问题线索处置标准提出处置方式、理由及依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第二十一条  区纪委区监委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线索处置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按照四类处置方式提出处置意见。

    第二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当每月5日前将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承办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二十三条  承办部门对采取暂存待查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要定期对账,并将结果报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暂存时间不得超过90天,重新处置按程序报批。对采取予以了结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应当归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四条  在执纪监督监察过程中,对有关人员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径送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

对涉及中管、省管、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直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阅后,径送市纪委市监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对乡镇(街道)纪(工)委在执纪监督过程中,发现涉及上级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直报乡镇(街道)纪(工)委主要负责人阅后,径送区纪委区监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二十五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应当制定谈话函询工作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填写《谈话(函询)呈批表》,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对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乡镇(街道)党(工)委、人大、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实施谈话函询的,应当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区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  谈话应当根据被谈话人的工作岗位与职务确定区纪委区监委主谈人。

根据工作需要,谈话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部门或者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陪同;经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部门或者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

委托谈话的应当制作《委托谈话函》,载明委托原因、谈话主要内容、实施时间及具体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谈话应当由二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并由谈话人和记录人签名。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也可以要求被谈话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函询应当以区纪委区监委办公室名义发函给被函询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部门、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部门、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或本人送达。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部门、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部门、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该按照相关要求,直接回复区纪委区监委承办部门。

第二十九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经集体研究,提出处置意见,填写《谈话函询处置呈批表》,按程序层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再次谈话函询不再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经主管委领导同意按有关规定安排。

第三十条  被谈话函询人所在党委(党组)、部门、组织单位应当安排被谈话函询人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就接受谈话函询情况进行说明,存在问题的要作出检讨。民主生活会情况及被谈话函询人的发言材料,应当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区纪委区监委承办部门。

第三十一条  对区管干部函询后如实说明情况予以采信并经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了结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结果书面通知被函询人。

承办部门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回访。

实行对谈话函询情况回查制度。被反映人有新的问题线索需要进入初核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对其已通过谈话函询方式处置了结的问题线索一并开展核查。

第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防范与管控,防止安全事故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三十三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确定核查组成员,制定初核方案,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按程序层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延长时由核查组在到期之日7日前填写《延长核实期限呈批表》,说明理由,按程序报主管委领导批准。

重大或复杂的问题线索,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按程序层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再适当延长。

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核工作实际开始之日(即《初步核实呈批表》领导审批日期)算起,至初核结束提出处理建议呈领导审批并形成正式初核情况报告时为止。

第三十四条  初核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问题线索来源、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问题和可能涉嫌的违纪违法问题;

(二)初核的方向、范围及需要重点查明的问题;

(三)初核的时间、步骤、方法和措施;

(四)核查组组长、主办人、核查组成员、安全员等人员的配备、分工及组织领导;

(五)初核安全防范措施及突发、重大情况的处理预案;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被核查人为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乡镇(街道)党(工)委、人大、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的,承办部门在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前,应当起草初步核实情况请示,按程序层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区委主要负责人批准;被核查人为驻区单位乡科级干部的,应当报区委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三十六条  核查组必须严格执行初核方案,不得擅自缩小或者扩大核查范围、变更核查方向。核查期间遇到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向主管委领导请示,必要时向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报告。核查期间确需调整初核方案的,核查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三十七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收集证据:

    (一)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二)询问相关证人、知情人;

(三)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

(四)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五)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

(六)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

(七)进行鉴定、勘验检查。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承办部门应当按审批权限层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交有关机关执行。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三十八条  核查组与被核查人谈话,应当在指定地点或者专门场所进行,并现场制作谈话笔录。

核查组询问相关人员,可以在其单位、住所或者指定地点进行,并现场制作谈话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采用谈话、询问措施应当由纪检监察人员进行,并不得少于二人,出示工作证件。谈话应当现场制作笔录,全程录音录像。询问重要证人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事先告知证人。

不得以连续谈话或者询问的形式变相拘禁被核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十九条  初核期间,如有以下情形,核查组可以要求被核查人所在单位或者党组织给予协助;必要时,经主管委领导审批,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商请函,交公安等机关协助处置:

(一)妨碍或者逃避核查的;

(二)被核查人及重要涉案人员有自杀、自残、逃跑可能或者拒不到案的;

(三)隐匿、毁弃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的;

(四)需要提请其他机关办理并出具法律意见的;

(五)其他紧急情形。

第四十条  初核结束后,核查组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形成初步意见。由主管委领导召开会议,核查组全体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分管委领导集体研究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按照提出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单位或者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撰写初核报告。

(一)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应建议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二)反映问题失实的,提出予以了结建议并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三)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应建议予以了结并采取谈话提醒等措施;

(四)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或经初步核实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等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

(五)对需要有关单位或者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移送有关单位或者党组织处理。

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全面、准确记录与会人员发言情况。会议记录年底统一移交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初核报告应当包括:   

(一)案件来源、办理依据;

(二)被核查人基本情况,需要列出政治面貌、入党时间、职级、职务(包含党外职务),以及是否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刑事处罚及种类、时间;

(三)反映的主要问题;

(四)核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五)办理过程、初核结果,对是否存在问题做出肯定或否定结论;

(六)存在的疑点,不能作出结论的问题要说明原因,提出解决方案;

(七)听取署名反映人意见情况;

(八)态度和情节,对有主动交待、主动挽回损失、主动退出违纪所得或其他立功表现等从轻、减轻情节和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等从重、加重情节;

(九)处理建议及依据,向有关党组织和有关机关提出适当处理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建议内容明确、表述要准确;

初核报告由核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备查。

第四十二条  经集体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填写《初步核实结果处置呈批表》,附初核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查,按程序层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对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核查处置情况,应当向区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三条  对经过初步核实提出予以了结建议的,经主管委领导批准,承办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程序性审核。

对审核无异议的,报主管委领导批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将有关材料退还承办部门归档。对审核有异议的,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原承办部门答疑、补充或者另行指定承办部门重新初核。

第六章  立案审查调查

    第四十四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凡报请立案审查调查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

    第四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审查调查对象尚不明确,但是其中可能存在严重违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失职渎职犯罪问题的,依据相关部门移送、自行发现的问题线索,或者根据上级纪委监委或区委要求,可以以事立案。

第四十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请示,属区管干部、驻区单位乡科级干部,按程序层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区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属其他干部按程序层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立案批准后,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审查调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调查工作方案和需要采取的审查调查措施。

第四十七条  审查调查工作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查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线索来源及内容,初核发现的违纪、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

    (三)立案依据和理由;

    (四)审查调查的方向、范围、内容及重点,审查调查的时间;

    (五)审查调查组的人员组成、分工及组织领导;

    (六)审查调查的途径、方法、步骤、策略和取证、外查、追赃范围;

    (七)根据审查调查工作情况,列明需要采取的审查调查措施;

    (八)需要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方案;

    (九)安全防范预案;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审查调查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市纪委市监委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需要延长审查时间的,审查调查组应在到期之日7日前起草请示,按程序层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以办公室名义报市纪委市监委批准。

区纪委区监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乡镇(街道)纪(工)委和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报批的延长审查调查时间的报告,提出初步意见后,乡镇(街道)纪(工)委按程序报主管委领导审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按程序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九条  审查调查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召集,承办部门主管委领导和分管委领导、承办部门负责人,以及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主管委领导和分管委领导、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承办审查调查专题会议,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专题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五十条  承办部门按照审查调查专题会议确定的审查调查工作方案,填写《立案呈批表》,连同审查调查工作方案,按程序层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区别被审查调查人不同身份制作《立案决定书》。

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按程序办理区监委立案手续。

第五十一条  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在3日内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部门、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并适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通知被审查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区监委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监委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审查调查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可以依照规定报经市监委批准采取留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  区监委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由承办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区监委委务会研究并报区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起草使用留置措施请示,附严重违法事实情况报告、使用留置措施实施方案、安全预案,报市监委批准。

对区管干部及其配偶、子女或驻区单位乡科级干部使用留置措施,应当报区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市监委批准。

批准后,承办部门应当填写《使用留置措施呈批表》,经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区监委对重大复杂案件和女性调查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原则上在市监委留置场所实施。

第五十五条  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综合考虑被调查人的违纪违法性质和情节、认错态度、思想情绪状况、身体健康情况等,遵循慎用、少用、短用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  采取留置措施必须确保安全,在专门场所实施。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报市监委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十七条  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

第五十八条  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十九条  留置期间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逐页签字。

    第六十条  在审查调查工作方案的基础上,承办部门负责人与审查调查组共同研究提出谈话方案、讯问方案和外查方案,经主管委领导批准后,由审查调查组负责实施。

审查调查组应当严格执行审查调查工作方案、谈话方案、讯问方案和外查方案,不得擅自缩小或者扩大范围、变更审查调查方向和事项。确需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六十一条  对区管干部、驻区单位的乡科级干部立案审查调查后,应当由承办部门主管委领导或承办部门负责人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积极配合。

第六十二条  查调查期间,根据被审查调查人不同身份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交代问题,写出忏悔检讨材料。

审查调查人员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的陈述。严禁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六十三条  审查调查期间,遇有重要事项,审查调查组应当及时向承办部门负责人或者主管委领导请示,必要时向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审查调查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查调查工作方案、谈话方案、讯问方案、外查方案,可以对被审查调查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谈话、讯问或者询问,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有关文件资料。

    第六十四条  审查调查过程中,需要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询被审查调查人及有关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勘验检查、鉴定,经主管委领导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

    要采取暂扣、封存、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及提请有关机关协作的,应当经主管委领导批准,严格履行有关程序。

需要采取搜查措施或者对在逃的被审查调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进行通缉的,应当经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办理。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  审查调查工作必须由二名以上纪检监察人员共同进行。重要的审查调查工作应当以审查调查工作方案批准的纪检监察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审查调查期间,未经批准,审查调查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审查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审查调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需要与区管干部谈话或者要求其配合调查的,应当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批准同意:

(一)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乡镇(街道)党(工)委、人大、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

(二)区委管理的其他正科级干部,以及驻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经主管委领导批准同意;

(三)区委管理的其他副科级干部,以及驻区单位非主要负责人乡科级干部,应当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同意;

(四)其他人员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

第六十七条  严格依规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以违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第六十八条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取证人员应当和原物原件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现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谈话、讯问、询问应当现场制作相应笔录,并由被谈话或者讯问、询问人阅看后签字。

第六十九条  封存、暂扣、查封、扣押、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封存、暂扣、查封、扣押措施,审查调查人员应当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对款物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并由在场相关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的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对调取、封存、暂扣、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区纪委区监委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七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审查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形成勘验检查笔录或者鉴定意见,由参加勘验检查、鉴定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一条  讯问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询问重要证人、查封、扣押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审查调查组负责拷录一式两份,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调查组分别保管,留存备查。

第七十二条  未经批准并办理手续,不得将被审查调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备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调查谈话、讯问,不得在谈话、讯问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七十三条  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审查调查组的调查取证工作审核把关。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委领导可以随时检查审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相关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七十四条  明违纪违法事实后,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违纪违法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调查人在违纪违法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七十五条  涉嫌重大职务犯罪的被审查调查人逃匿、失踪或者死亡的,经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认为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市监委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审查调查人逃匿、失踪,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审查调查组提出建议,经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提请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六条  因主要涉案人员出国(境)、失踪,或因不可抗力,致使审查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可以中止审查调查,并制作案件中止审(调)查呈批表。中止审查调查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案件审查调查。自恢复审查调查之日起,案件审查调查时限连续计算。

中止、恢复审查调查的,应当按原立案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十七条  因被审查调查人在审查调查过程中死亡致使审查调查无法进行的,可以终止审查调查。

第七十八条  经过审查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

第七十九条  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初步审查调查意见,并经承办部门集体研究后,撰写审查调查报告。

分管委领导、主管委领导应当参加承办部门集体研究初步审查调查意见的室务会。

第八十条  审查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查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来源、审查调查依据及过程;

    (三)主要违纪事实以及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

    (四)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

    (五)涉案款物清单;

    (六)处理建议,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提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建议;

    (七)需要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应当提出没收违法所得建议。

审查调查报告必须由审查调查组组长及区纪委区监委审查调查人员签名。审查调查组意见与承办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审查调查报告中载明。

第八十一条  对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并报告主管委领导或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  审查调查报告经分管委领导、主管委领导批准后,承办部门起草报告,附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违法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一并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经批准后审查调查组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按照要求分类装订成卷,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报主管委领导审批,依照规定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审理。

审查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七章    

第八十三条  案件审理部门对以下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一)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

(二)对行使公权力的个人涉嫌职务违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作出政务处理、政务处分的;

(三)对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

(四)复审复核案件。

第八十四条  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核;严格依纪依法提出审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分离,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八十五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二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承办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案件性质认定产生较大分歧的,经批准可以提前介入审理。需要提前介入审理的,承办部门应当事先与案件审理部门进行沟通,提出书面报告,并报双方主管委领导批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理情况,由二名以上审理人员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违法或者涉嫌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案件承办部门重新审查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主管委领导批准,可以退回案件承办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审理报告要列明被审查调查人的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违纪违法或者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涉案款物、承办部门意见、审理意见。

    第八十六条  审理报告要客观反映违纪违法或者涉嫌职务犯罪事实,要依据党纪和相关法律法规,认定被审查调查人违纪违法或者涉嫌职务犯罪性质,分析其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以及思想转变过程。

    第八十七条  给予区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区监委委员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在区委审议前,应当同市纪委市监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同市纪委市监委沟通,应由审理部门起草书面报告,经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区纪委区监委名义上报。

第八十八条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申请延长审理时限,由案件审理组提出书面报告,经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委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天。

    第八十九条  确有违纪违法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务法律责任的,审理报告经集体审议后,报主管委领导、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核审批后,提请区纪委常委会或者区监委委务会研究。需要报区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区纪委区监委办公室的名义,征求同级组织部门和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的意见。

第九十条  对区管干部违纪违法,需要给予撤职以下处分的,由区纪委区监委作出党纪政务处分;需要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的,经区纪委常委会或者区监委委务会研究后报区委常委会批准,党纪处分按照党纪党规执行,政务处分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决定和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区纪委区监委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由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十一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并在一个月内由审理人员向受处分人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或者单位全体干部)及本人宣布。

件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委领导报告。

第九十二条  区管干部、驻区单位乡科级干部确有涉嫌职务犯罪事实,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制作审理报告,经区纪委常委会或者区监委委务会研究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批准,由案件审理部门制作《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并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移送检察机关接收事宜,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根据检察机关做出的决定,通知案件审理部门和原承办部门做好移送和对接工作,将案卷材料及涉案款物清单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移送案卷材料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涉案款物由原承办部门负责。

非区管干部及其他涉案人员,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经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按前款规定移送。

第九十三条  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调查人基本情况;

(二)案件线索来源、办案经过;

(三)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和罪名;

(四)移送的理由、法律依据及处理意见;

(五)被调查人是否留置以及被留置的处所;

(六)涉案款物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十四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经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

    第九十五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至少在留置期限届满10日前完成移送或者商请检察机关提前熟悉案情。

留置措施应当与检察机关采取的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相衔接。

第九十六条  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

(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一式六份;

(二)调查卷宗(包括调查程序文书卷和证据卷);

(三)不宜归入调查卷宗的其他证据(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四)涉案款物清单一式三份;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案件材料。

    第九十七条  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承办部门应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补充调查提纲和收集证据的清单等进行补充调查。确实无法收集证据的,应当写明理由。补充调查时限按法定时限执行。

    对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审查认为需要复议、复核的,报区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决定后,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复核。

    对涉嫌职务犯罪随案移送的涉案款物,经司法机关认定不涉及犯罪予以退回的,由案件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区纪委常委会或者区监委委务会决定后,承办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九十八条  审理工作完成后,案件审理部门发现的涉及其他单位、党员和公职人员问题线索,经主管委领导批准,应当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处置。

    第九十九条  对被审查调查人违纪违法所得款物,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办理呈批手续,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对不属于违纪违法所得的,依纪依法返还,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资料交回案件审理部门入卷。

第一百条  被审查调查人员对纪检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复审。经主管委领导批准,申诉或复审由案件审理部门受理。   

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成立复查(复核)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经区纪委常委会或者区监委委务会研究,作出复议复查(复核)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第一百零二条  持复审与审查调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调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审。复审工作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

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处分决定执行。经复审认定原处理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有关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严格干部准入制度,机关干部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审查调查组成员流动正式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应当写出书面申请,报区纪委机关党委批准设立临时党支部,由审查调查组组长担任书记,加强对审查调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一百零四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调查、审理处置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材料,严禁泄露工作情况。审查调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使用专用手机、专用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等,实行编号管理,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调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件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涉密的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第一百零六条  对区纪委区监委工作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或者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以及存在交往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审查调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调查人才库抽选,填写《借调审查调查人员呈批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签注意见,报审查调查组主管委领导批准,由区纪委区监委组织部门报主管委领导批准后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

审查调查人才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管理。

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调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一百零八条  严格执行办案安全责任制。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查调查组组长是办案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调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调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12小时内上报至市纪委市监委,同时做好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

承办部门在制定初核方案、审查调查方案等工作方案的同时,应当制定具体可行的安全预案,填写《审查调查安全重要事项呈批表》,报分管委领导、主管委领导审批。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九条  落实审查调查责任追究,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调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区纪委区监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审查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三)违法窃取、泄露审查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四)对被审查调查人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扣押、没收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的;

    (九)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区纪委区监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查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审查调查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具有其他违反纪律、规定或法律法规,侵害被审查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区纪委区监委应当对申诉及时复审复核。申诉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复审复核,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第九章   反腐败协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承办部门在审查调查过程中,需要提请本区外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查封、扣押、冻结和移交涉案财物以及其他方面提供协助的,由承办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交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协作函、协调对接。

审查调查人员应当持协作函和工作证件以及相关文书,与协助地联系具体事宜。

第一百一十三条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或乡镇(街道)纪(工)委审查调查过程中,需要本区外其他纪检监察机关提供协助的,按规定程序层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其他县区纪委监委提出协助且手续完备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配合办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需要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缉捕在逃人员、查询资料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报请市纪委市监委予以支持。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执法部门、金融机构、通信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协作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第一百一十七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的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移送审理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办法在榆阳区纪委区监委机关适用。乡镇(街道)纪(工)委参照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榆阳区纪委区监委负责解释。

 

 

 

榆区纪办发〔2018〕16号  

 

榆阳区纪委监委机关

使用审查调查措施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陕西省纪委省监委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榆林市纪委市监委机关使用审查调查措施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查调查措施是查明案情、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授权,严格遵守适用条件和程序,尊重和保障被审查调查人和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调查措施使用审核管理、登记备案、综合协调。使用措施统一出具对外文书,承办部门需要使用审查调查措施的,应填写《审查调查措施使用呈批表》,写清事由和申请内容,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重要事项和使用重要审查调查措施,应当向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条  审查调查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本着必要、谨慎的原则,合理选择使用审查调查措施。

采取审查调查措施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分级审批原则,实行“一事一申请”、“一次一审批”。负责具体案件的主管委领导、分管委领导和承办部门主管委领导、分管委领导不一致时,向负责该案的主管委领导、分管委领导请示、报告、报批。

审查调查人员违法使用审查调查措施,给被审查调查人和相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章  谈话、讯问、询问

第四条  向被审查调查人核实违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可以采取谈话方式。单次谈话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对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被审查调查人,可以采取讯问方式。

向能够证明被审查调查人违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有关证人、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可以采取询问方式。

第五条  谈话、讯问、询问,应当依照规定出示工作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名以上纪检监察人员进行。

谈话、讯问、询问应当按照下列不同层次进行报告同意:

(一)区委管理的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大、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承办部门主管委领导批准,必要时向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区委管理的其他正科级干部,以及驻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科级干部的,应当报承办部门主管委领导批准;

(三)区委管理的副科级干部,以及驻区单位非主要负责人是科级干部的,应当报承办部门分管委领导批准;

(四)其他人员报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

谈话、讯问、询问,应当个别进行。

严禁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和证人证言。

第六条  谈话、讯问、询问,应当现场制作笔录。制作笔录应当详细具体;书写笔录的,必须字迹清晰。

笔录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谈话人、被审查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党派、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担任党代表、党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及其种类和时间等;

(二)被谈话人、被审查调查人身体状况及权利义务告知情况;

(三)被谈话人、被审查调查人所陈述的事实,包括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以及其他与审查调查有关的事实等。

第七条  录制作完成后,应当交被谈话人、被审查调查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在笔录上更正或补充。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对笔录的修改内容,应由被谈话人、被审查调查人捺印。被谈话人、被审查调查人认为笔录没有错误的,应当逐页签名、捺印,在笔录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签名、捺印、署明日期。谈话人员、审查调查人员、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谈话人、被审查调查人拒绝签名、捺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被谈话人、被审查调查人经反复教育仍然拒绝接受谈话、讯问、询问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八条  被谈话人、被审查调查人请求自行书写情况说明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审查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谈话人、被审查调查人亲笔书写情况说明。对被谈话人、被审查调查人提出的辩解应当核实;对其检举、揭发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谈话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讯问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询问重要的证人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

询问重要证人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告知证人。

第十条  谈话、讯问必须在符合安全防范要求,无安全隐患的指定地点或专门场所进行。

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区纪委区监委提出的地点提供证言。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一条  通知被审查调查人到指定地点谈话,一般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派人陪同。被审查调查人到达后,应填写《谈话(询问)对象交接单》,由审查调查人员、陪同人员、被审查调查人签名。谈话结束后,由审查调查人员、陪同人员、被审查调查人再次在《谈话(询问)对象交接单》签名,办理交接手续。

通知证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审查调查人员应当保证证人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其保守秘密。询问中涉及证人隐私的,审查调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三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第三章  查询、冻结

第十四条  根据审查调查需要,审查调查人员可以对涉案单位和个人的金融、通信及其他信息进行查询;可以要求银行或者其他机构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财产。

第十五条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财产,以及查询通信、不动产登记、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人事档案、审判、检察公安机关案卷资料及其他重要信息等,应当按程序层报主管委领导批准;查询党和国家机关档案资料、有关人员户籍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等一般性信息,应当报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

经批准查询、冻结的,应当制作《查询/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机构执行。

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每次续冻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第十六条  涉案单位或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是应当要求银行或者其他机构在解除冻结或者作出处理前通知审查调查组。

第十七条  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填写《冻结金融财产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

对于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审查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以及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主管委领导批准,可以在案件办结前制作《许可出售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机构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由区纪委区监委指定专门的银行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第十八条  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按原批准程序办理解除手续,制作《解除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机构解除冻结,并通知财产所有人。

第四章  调取、查封、扣押

第十九条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用以证明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违纪违法的相关材料时,审查调查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调取证据通知书》,根据需要可以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采取调取措施的,适用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程序履行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书面注明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

对电子证据的提取、复制、固定,按程序层报主管委领导审批后,可以要求网络服务等单位予以技术协助。

第二十一条  对发现可以证明被调查人有无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财物、文件、资料,应当查封或者扣押。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财物、文件、资料,也可以查封、扣押,但应当及时审查。

查封、扣押财物、文件、资料,适用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程序履行批准手续,并制作《查封决定书》或《扣押决定书》,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持工作证件和相关文书执行。查封、扣押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资料,经教育仍然拒绝交出的,可以强制查封、扣押,并记录在案。

被调查人到案时随身携带的物品需要扣押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对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用品,应当逐件登记,并随案移交或者退还其家属。

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或者扣押。

第二十二条  经查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资料,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填写《退还、返还扣押款物文件呈批表》(附退还、返还扣押款物文件登记表),三日内按原批准程序办理解除手续予以解除或者退还。

第二十三条  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资料,调查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填写查封、扣押清单(一式四份),注明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颜色、新旧程度、包装等主要特征,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在查封、扣押清单上签名(盖章),一份附卷,一份交涉案款物专户专库保管员,一份交协助单位,一份交财物、文件、资料持有人或保管人。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场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查封、扣押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可以根据调查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查封、扣押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支付凭证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应当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查封扣押清单上签名(盖章)。

查封、扣押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采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等方法加以保全后,可以与物品持有人、保管人协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层报承办部门主管委领导批准后,及时委托有关机关按程序公开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存入区纪委区监委涉案款物专户保存,待案件终结后一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应当查封的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财物,以及涉案的车辆等财物,必要时可以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查封,并开具查封清单一式四份,注明相关财物的详细地址和相关特征,同时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及其权利证书已被扣押,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在查封、扣押清单上签名(盖章)。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场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调查组应当将《查封决定书》送达不动产、车辆等财物的登记、管理部门,告知其在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转让、出售等权属关系变更、转移等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扣押被调查人的邮件、电报,应当按程序层报承办部门主管委领导批准,通知邮电部门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应当立即通知邮电部门。

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注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妥为保管,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第二十六条  查封单位的涉密电子设备、文件等物品,应当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当场密封,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启封时,应当有见证人、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场并签名(盖章)。

有关人员拒绝按照前款有关规定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相关文书上注明。

第二十七条  对被调查人使用违法所得与合法收入共同购置的不可分割的财产,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对无法分割退还的财产,可以在结案后予以变卖、拍卖,对经认定不属于涉案款物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向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返还时,双方应当逐件逐项核对,查验无误后,在返还款物清单上签字。返还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八条  采取封存、暂扣措施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扣押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金融财产,适用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审查调查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能够证明被审查调查人违纪、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者无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三十一条  为了收集证据,按程序层报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三十二条  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搜查证由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签名,如拒签,应当记录在案。

搜查证由区监委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三条  在搜查前,应当了解被搜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搜查现场及周围环境,确定搜查的范围和重点,明确搜查人员的组成、分工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  搜查应当在纪检监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协助配合。

执行搜查的纪检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三十五条  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紧急情况。

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搜查时,应当对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说明阻碍搜查、妨碍公务应负的法律责任。

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三十七条  搜查时,如果遇到阻碍,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强制进行搜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搜查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将其带离现场;阻碍搜查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搜查应当全面、细致、及时,并指派专人严密注视搜查现场的动向。

第三十九条  查人员应当遵守纪律,服从指挥,不得无故损坏搜查现场的物品,不得擅自扩大搜查对象和范围。对查获的重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放置、存储地点应当拍照,并用文字说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第四十条  对搜查情况,应当现场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其他见证人签名(盖章)。被搜查人在逃,其家属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章   勘验检查

第四十一条  为了发现、收集问题线索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证据,可以对有关场所和存在于这些场所中的痕迹、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

第四十二条  采取勘验检查措施,应当按程序层报承办部门主管委领导批准。

第四十三条  勘验检查应当在二名以上审查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并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必要时,可以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勘验检查应当形成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盖章)。

第四十四条  勘验现场,应当录像并拍摄现场照片,勘查的情况应当写明笔录并制作现场图,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盖章)。

第四十五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被审查调查人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审查调查人员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采集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

被审查调查人如果拒绝检查,审查调查人员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四十六条  人身检查时,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者贬低其名誉、人格的方法。

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审查调查人员应当保密。

第四十七条  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经层报承办部门主管委领导批准,可以委托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实验并制作相关笔录和出具相关报告。

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可以指派、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第四十九条  采取鉴定措施,应当按程序层报承办部门主管委领导批准后制作《委托鉴定书》。

鉴定应当在纪检监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第五十条  审查调查人员应当为鉴定人提供必要的鉴定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同时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并签名(盖章)。

多个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分别签名(盖章)。

第五十二条  对于鉴定意见,审查调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意见,按程序层报承办部门主管委领导批准后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决定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第五十三条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审查调查人员应当填写《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被审查调查人。

被审查调查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八章      

第一节  适用对象和使用条件

第五十四条  采取留置措施,应当遵循慎用、少用、短用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报市监委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可以按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第五十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使用留置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四)其他不能适用留置措施的情形。

“严重疾病”的认定,由指定的三甲以上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第二节   留置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五十七条  采取留置措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应当审慎安全使用。

第五十八条  区监委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由承办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区监委委务会集体研究并报区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起草使用留置措施请示,附严重违法事实情况报告、使用留置措施实施方案、安全预案,报市监委批准。

对区管干部及其配偶、子女或驻区单位科级干部使用留置措施,应当报区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市监委批准。

批准后,承办部门应当填写《使用留置措施呈批表》,按程序层报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办理留置报批事宜、备案工作。

第三节  留置场所和时限

第六十条  对被调查人使用留置措施,应当在指定的专门场所实施。

第六十一条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的,应当在留置期满十个工作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填写《延长留置措施呈批表》,按程序层报区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市监委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留置时限不仅是调查终结的时间,还包括案件审理、集体研究、向区委主要负责人和常委会请示汇报、宣布政务处分等环节的时间。

 第六十二条  调查事实已查清且不需要继续使用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留置措施。

第四节   留置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  批准使用留置措施后,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公安机关调用看护人员,填写《留置决定书》,通知执行机关和实施场所,做好对接和准备工作。

第六十四条  被留置人进入留置场所时,由医务人员对其进行身体检查、询问病史,调查人员向被留置人宣布留置决定和纪律要求。

第六十五条  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承办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

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

第六十六条  对区管干部使用留置措施,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对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使用留置措施,应当及时向其所在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委员会通报;对驻区单位的科级干部及其特定关系人使用留置措施,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六十七条  需要解除留置措施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填写《解除留置措施呈批表》,按程序层报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执行机关和留置场所。

第六十八条  使用、延期和解除留置措施,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填写相应备案表,报分管委领导批准,按规定向上一级监委备案。

第五节  留置场所的安全保障

第六十九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驻留置场所公安机关,由其负责安全保卫和被留置人的看护工作。

第七十条  严禁从保安公司等提供安保服务的营利性组织或者社会人员中雇用看护人员。

被留置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看护人员看护。

第七十一条  执行留置措施,应当组建看护专班,落实带班领导、监控人员和看护人员,其中带班领导、监控人员可以同时兼管其他调查组的被留置人员,看护人员根据被留置人员数量按比例配备。

调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随时掌握情况动态,并做好相关书面工作纪录。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调查组组长报告。

第七十二条  留置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保密、消防、医疗、食品安全工作,制定紧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落实各种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七十三条  留置场所应当配备安防设施,并妥善保管监控资料。

第七十四条  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调查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与重要被留置人谈话、讯问应当以区监委的工作人员为主。

第七十五条  被留置人离开留置场所就医、辨认、追缴涉案财物或其他情形的,按程序层报承办部门主管委领导批准,由承办部门负责,二名以上看护人员协助执行。

第七十六条  留置期间发生被留置人死亡、伤残、逃跑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及时做好处置工作,十二小时内上报至上一级监委。

第六节  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第七十七条  在使用留置措施过程中,应当保障被留置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申辩权等合法权益,尊重被留置人的人格和民族习俗。

第七十八条  留置期间,应当保障被留置人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严禁对被留置人侮辱、打骂、虐待或者其他形式变相体罚。

对被留置人谈话、讯问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夜间谈话、讯问不得超过当日二十四时。

第七十九条  对被留置人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货币等物品,应当由调查人员制作《暂予保管款物登记表》进行逐件登记,经本人签字、捺印确认后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或者退还其家属。

第八十条  解除留置措施时,不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由承办部门及时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填写《解除留置措施对象交接单》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解除留置措施后,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承办部门应当与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节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八十一条  对使用留置措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承办部门负安全主体责任,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监督责任,区监委主管该案调查的委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承办部门负责人和调查组组长负第一责任,安全员、调查人员、看护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八十二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下列工作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一)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二)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制度的落实是否到位;

(三)调查人员、安全员、看护人员有无违纪违法情况;

(四)被留置人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五)留置场所的安全设施和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六)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八十三条  承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者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留置人刑讯逼供的;

(二)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留置人,或者有严重侵犯被留置人合法权益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者处置不当的;

(五)发现安全漏洞,督促纠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案件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置。

第九章  申请技术调查、限制出境、通缉等措施

第八十五条  审查调查严重违纪或者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第八十六条  申请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承办部门应当填写《使用技术调查措施呈批表》,附有关材料,按程序层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使用技术调查措施通知书》,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八十七条  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应当根据案件审查调查工作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填写《延长技术调查措施期限呈批表》,写明延长的期限及理由,经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延长技术调查措施期限通知书》,及时交原办理机关执行。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法律决定文书应当附卷。

 第八十八条  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调查人员应当撰写相应的说明材料,写明获取证据的时间、地点、数量、特征以及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批准机关、种类等,并签名。

使用技术调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如果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涉及国家秘密、公开后可能暴露审查调查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建议不在法庭上质证,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第八十九条  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并对销毁情况制作记录。

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严重违纪行为的审查或者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九十条  对不需要继续使用技术调查措施的,承办部门应当填写《解除技术调查措施呈批表》,按规定层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制作《解除技术调查措施通知书》,及时交原办理机关执行。

第九十一条  为防止被审查调查人等涉案人员逃往境外,需要在边防口岸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承办部门应当填写《使用限制出境措施呈批表》,附有关材料,按规定层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制作《使用限制出境措施通知书》,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九十二条  对不需要继续使用限制出境措施的,承办部门应当填写《解除限制出境措施呈批表》,按规定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制作《解除限制出境措施通知书》,及时交原办理机关执行。

第九十三条  区监委立案调查案件,被调查人在逃的,可以决定通缉。

采取通缉措施,承办部门应当填写《使用通缉措施呈批表》,经区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制作《决定通缉通知书》,交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四条  对潜逃境外的被调查人或者重要涉案人员,分以下情形开展境外追逃工作:

(一)能够采取引渡方式追逃的,应当以区监委名义提出引渡意见申请,附《立案决定书》、被调查人或者重要涉案人员的身份证明、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等材料以及经过公证的译文,报市监委申请协助办理;

(二)不能以引渡方式追逃的,需要查明被调查人或者重要涉案人员有无犯罪前科;是否持假证件出逃、以假婚姻等欺诈手段向国外移民;是否持无效、作废、过期等证件非法出境、在境外非法滞留、居留或者偷渡出境等情况,以区监委名义向市监委提出申请协助办理;

(三)被调查人或者重要涉案人员潜逃到与我国相邻国家的,以区监委名义向市监委提出申请协助。

第九十五条  需请港澳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代为取证,或者派员赴港澳特别行政区追赃、取证的,向市监委提出申请。

第十一章     

第九十六条  规定适用于榆阳区纪委区监委机关。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由榆阳区纪委区监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榆区纪办发〔2018〕16号  

 

 

 

 

 

 

 

 

 

 

 

 

 

 

 

 

 

 

 

 

 

 

 

 

 

 

 

 

 

 

 

 

 

 

 

 

 

 

 

 

 

 

 

 

 

 

 

 

 

 

 

 

 

 

 

 

 

 

 

 

 

 

 

 

 

 

 

 

 

 

 

 

 

 

 

 

 

 

 

 

 

 

 

 

 

 

 

 

 

 

 

 

 

 

 

 

 

 

 

 

 

 

 

 

 

 

 

 

 

 

 

 

 

 

 

 

 

 

 

 

 

 

 

 

 

 

 

 

 

 

 

 

 

 

 

 

 

 

 

 

 

 

 

 

 

 

 

 

 

 

 

 

 

 

 

 

 

 

 

 

 

 

 

 

 

 

 

 

 

 

 

 

 

 

 

 

 

 

 

 

 

 

 

 

 

 

 

 

 

 

 

 

 

 

 

 

 

 

 

 

 

 

 

 

 

 

 

 

 

 

 

 

榆阳区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切实维护党政纪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处分决定全面有效落实,榆阳区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榆林市党政纪处分执行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是指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社等职能部门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人员,依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将生效的处分决定执行到位的工作。主要包括:处分决定送达与宣布;受处分人员党籍、公职、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的调整;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限定等相关影响性事项;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人员档案;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解除行政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对党员干部进行回访教育等。

    第三条  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纪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采取分级管理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协作配合和监督制约相结合的工作办法,保证党政纪处分决定落实到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协调监督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直接或者委托送达、宣布受处分人员的处分决定;按规定将处分决定抄送组织、人社等部门及相关单位;督促检查相关部门或单位按规定办理受处分人员党籍、公职、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相关影响性事项;指导对受处分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收集归档执行情况报告等证明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承担处分执行告知主体责任,完善处分执行告知制度,处分决定下达后,应将处分决定宣布送达期限和方式、影响期、解除行政处分和恢复党员权利的程序、处分决定执行报告的填写及报送情况进行告知。

第五条  织、人社部门依据处分决定和相关政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人员党籍、公职、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等事项作出相应调整;确定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等次;负责处分决定等相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档案。

    第六条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接受委托送达和宣布处分决定;督促和落实管辖范围内受处分人员党籍、公职、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相关影响性事项;建立下属各单位的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台帐;完成下属单位人员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档案;负责受处分人员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党组织在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负有主体责任,接受委托送达和宣布处分决定;落实受处分人员党籍、公职、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相关影响性事项;负责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负责受处分人员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执行程序及内容

第八条  处分决定的送达和宣布工作。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人所在党的基层组织、单位及本人送达,党纪处分在全体党员大会宣布,政纪处分在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中宣布。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宣布的,可视情况,要求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纪检机关派人参加。纪检监察机关委托送达和宣布处分决定的,被委托机关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送达和宣布,并将处分决定宣布情况报告委托机关。宣布党纪处分决定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受处分人员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询问其对处分决定的意见。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10日内将处分决定及时抄送组织、人社(抄送、归档各一份)、党的基层委员或党总支和主管部门。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九条  落实受处分人员的职级、待遇工作。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党政纪处分决定起十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确定专人书面向组织、人社和主管部门报送受处分人的党籍、公职、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等变更执行意见。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十日内对下属单位报送的执行意见进行审核并向组织、人社部门报送。组织、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在收到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报送的党政纪处分执行意见后,三十日内审核办理受处分人员所涉及的党籍、公职、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等变更事项或人事档案转移等相关手续。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行政主管部门或组织人社部门应在一个月之内作出处理。

第十条  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正确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在报主管单位(部门)、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后,将相关办理材料报送组织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归入受处分人员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归档工作。处分决定和职级、待遇变更等材料应归入受处分人员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档案由组织、人社部门管理的,组织、人社部门应将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在30日内归入受处分人员档案;由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管理的,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应将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在30日内归入受处分人员档案。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工作。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起两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及相关执行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但报告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组织、人社和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应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台账,将每年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受处分本人的职务级别、工资待遇、年度考核等有关材料,及时归入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行政处分的解除工作。受行政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受行政处分者改正错误表现,向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区监察机关和行政机关按照谁处分谁解除的原则,对处分期满,符合解除条件的,履行解除手续。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监察机关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解除行政处分时,需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解除行政处分。并以书面形式抄送组织、人社及相关部门及本人。组织、人社部门按照任免权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恢复党员权利工作。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支部大会考察后做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或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根据实际情况报原处分机关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工作。推行回访工作分级负责、日常回访教育与定期集中回访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采取“上门走访、电话随访、分级办理”的模式,定期梳理每年受处分人员基本情况,建立回访台账,填写“回访情况登记表”及“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综合评价表”,将受处分人员名单及案件基本信息按照职能管辖范围,层层夯实责任,把回访教育抓到实处。

第十六条  复议复查、复审复核工作。对原处分决定不满,提出党政纪申诉的,经复议复查、复审复核等作出维持或变更的处理决定,其处分决定除应当及时送达申诉人外,还应抄送原处分决定机关及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执行工作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章  影响期、职级、待遇和年度考核的确定

第十七条  党员受纪律处分种类及影响期

1、警告(影响期为一年);

2、严重警告(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的影响期为一年半,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的影响期为一年);

3、撤销党内职务(影响期为二年)。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影响期仍为两年;

4、留党察看一年、两年(影响期为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包括行政职务);

5、开除党籍(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党员受党内警告一年内、严重警告一年半内、撤销党内职务两年内、留党察看期满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种类及影响期

1、警告(影响期6个月);

2、记过(影响期12个月);

3、记大过(影响期18个月);

4、降级(影响期24个月);

5、撤职(包括非领导职务,影响期24个月);

6、开除。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最多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种类及影响期:

1、警告(影响期6个月);

2、记过(影响期12个月);

3、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影响期24个月,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开除。

第二十条  同时受到党纪和政纪处分的,按照受到较重影响的处分确定其影响事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政纪处分,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给予降级处分,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应给予降级处分的,如果本人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一档,可给予记大过处分;给予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应给予撤职处分的,本人如果职务为办事员,可给予降级处分。

具体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至第九条、《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和《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政纪处分,涉及职务、岗位等级、工资待遇调整,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及《关于事业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人社发[2011]171号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受到政纪处分,涉及岗位和职级待遇调整的,按照劳动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及所在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具体依照或者参照《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和《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政纪处分的,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

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具体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人员受到政纪处分的,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

1、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具体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受到处分的,年度考核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党内纪律处分的,由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二十九条  上述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调整处理和年度考核确定的相关依据,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区纪检监察机关每年组织由监督执纪部门和审理部门联合检查组,定期开展对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第二章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工作程序做到“五查五看”,严格落实五项要求。组织、人社等职能部门和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规定,履行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并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第三十二条  将处分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内容,结合每年的案后“回访”教育情况,对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存在不按规定宣布和送达处分决定,不按规定落实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职级、职务、公职、党籍、年度考核等相关影响性事项,不按规定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档案,不按规定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出现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综合运用“四种形态”,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提醒、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政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建立执纪工作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对反映的处分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必须认真核实,对举报属实的,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群众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村(社区)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事项,凡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榆区纪发2017〕48

 

榆阳区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

案卷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基层纪检机关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统一立卷标准,提升基层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陕西省纪委省监委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办法(试行)》《榆林市纪委市监委机关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榆林市榆阳区纪委区监委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共陕西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县级纪委协助基层纪检组织审理案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纪检机关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是指基层纪检机关在履行纪检职责,查处各种违纪案件过程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案件材料,通过整理立卷并系统保管的相关工作全过程。

第三条  基层纪检机关的立案案件档案应交由区纪委审理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案件材料分为谈话(函询)类、初核类和审查类。

第二章   卷内程序材料

第五条  对象基本情况要清楚、准确。主要内容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参加工作时间、任职情况、身份证号。如以前受过处分的,需写明何时因何原因,由何单位决定或批准给予何种处分;对于被核查人员或被审查人员有停职检查、被免职、离退休以及被拘留、逮捕、判刑等情况的,也应写明;在写现任职务时,要将其所任的党内外职务写全,被审查人仍担任党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的,应写明。

第六条  违纪事实材料内容应包括被审查人自然情况、所认定的违纪事实、行为性质和责任3部分内容。违纪事实的内容应与审查报告一致,同时应按问题分别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不可综合形成一份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且应写明被审查的行为性质和责任,由审查组名义落款。

第七条  被审查人的忏悔反思材料应由本人手写并签字捺印,审查人员应依据被审查人手写内容,再打印一份由被审查人签字捺印附后。

第八条  初步核实时限为两个月,如因案件复杂或其他因素确需延长初核期限的,由核查组在到期之日7日前填写《延长核实期限呈批表》,说明理由,并经党(工)委书记审批延长一个月,再需延长的,需在期限届满10日内报区纪委批准。

第九条  对于被审查人违纪违法所得的款物,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办理呈批手续,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登记上交;对不属于违纪违法所得的,依纪依法返还,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相关材料入卷。

第十条  初核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问题线索来源、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问题和可能涉嫌的违纪问题;

(二)初核的方向、范围及需要重点查明的问题;

(三)初核的时间、步骤、方法和措施;

(四)核查组组长、核查组成员、安全员等人员的配备、分工及组织领导;

(五)初核安全防范措施及突发、重大情况的处理预案;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初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来源、办理依据;

(二)被核查人基本情况;

(三)反映的主要问题;

(四)核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五)办理过程、初核结果,对是否存在问题做出肯定或否定结论;

(六)存在的疑点,不能作出结论的问题要说明原因,提出解决方案;

(七)听取署名反映人意见情况;

(八)态度和情节,对有主动交代、主动挽回损失、主动退出违纪所得或其他立功表现等从轻、减轻情节和在记录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等从重、加重情节;

(九)处理建议及依据,向有关党组织和有关机关提出适当处理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建议内容明确、表述要准确。

初核报告由核查组全体成员手写签名。报告内除对违纪事实进行定性外,对不作为处理依据的违纪事实或不构成违纪的事实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核查组应当起草立案请示,按照权限报纪(工)委或党(工)委书记批准。立案批准后,纪(工)委书记主持召开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工作方案和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第十三条  审查工作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线索来源及内容,初核发现的违纪事实;

(三)立案依据和理由;

(四)审查方向、范围、内容及重点,审查的时间;

(五)审查组的人员组成、分工及组织领导;

(六)审查的途径、方法、步骤、策略和取证、外查范围;

(七)根据审查工作情况,列明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八)需要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方案;

(九)安全防范预案;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由审查组在到期之日7日前起草请示,经纪(工)委书记审批后,向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起草延长审查时间的报告,经区纪委主管委领导审批后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在3日内向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通报。被审查人为一般党员的,审查组成员应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积极配合。被审查人为村干部的,应由纪(工)委书记对其谈话。

第十六条  审查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来源、审查依据及过程;

(三)主要违纪事实;

(四)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

(五)涉案款物清单;

(六)处理建议;

(七)没收违法所得建议。

审查报告必须由审查组全体成员、纪(工)委书记手写签名。其中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一是被审查人到案后配合组织审查的情况,比如是否主动交代、检举揭发、积极退赃等情况;二是结合被审查人的忏悔检讨材料,围绕被审查人的理想信念如何发生动摇、如何突破纪律底线进行概括总结。

第十七条  违纪事实材料见面时,被审查人无不同意见的,应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写:“以上事实属实,同意”。被审查人同意违纪事实材料,但提出有关补充意见的,应签写:“以上事实属实,同意。补充意见另附”。之后,被审查人应写出书面补充意见,审查组应根据补充意见写出情况说明。被审查人不同意违纪事实材料的,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写:“不同意,另附说明”。之后,要求其书面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审查组据此写出情况说明。被审查人拒绝签署意见的,由审查组据此写出情况说明并由两名以上审查人员在违纪事实材料上注明并签字。以上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签注意见后,均要本人签名捺印并标注时间。

第十八条  谈话、询问,应当依照规定表明身份,第一次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相关权利义务和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应起草移送审理报告,后附审查报告、违纪违法事实材料、忏悔检讨材料、涉案款物报告等材料,提请纪(工)委书记批示,并填写移送审理登记表,由纪(工)委书记签注意见后,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移送区纪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

第二十条  移送审理后,区纪委审理室经形式审核后,出具初审意见表,审查人员根据意见表内容对案卷材料进行修改和补充并起草审理意见,并将所有案卷材料原件退回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其中严重违纪违法审理室人员应同被审查人员谈话。

第二十一条  拟给予村干部纪律处分或一般党员拟给予重处分的应由纪(工)委以文件形式向党(工)委进行请示;拟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再由党(工)委向区纪委请示批复。

对于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规定应由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批准的案件,区纪委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后,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如与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意见一致,或经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即以区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名义将审理意见书面反馈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如与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意见不一致,在将审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经与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沟通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区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可写明情况,提请区纪委常委会审议后,以区纪委名义将处理意见印发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

对于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规定应由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批准的案件,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对区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反馈的书面意见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

 第二十二条  对于区纪委印发的处理意见,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如有异议的,不得直接作出处理,并应在收到处理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异议。区纪委如同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所提异议的,区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应以区纪委名义书面答复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区纪委如不同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所提异议的,可提请区党委讨论决定后直接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对于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规定应由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批准的案件,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应在收到反馈的审理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违纪事实通报材料,向被审查人所在党的基层组织通报,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对被审查人的党纪处分并形成决议、提请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批准后,由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属实名举报的,初核或审查结束后,核查组或审查组应向实名举报人员反馈,并要有书面材料记载反馈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处分人需在处分决定正式文件的落款日期之后签署意见,并签名捺印标注时间。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严格按照《榆阳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立案决定书及处分决定送达回证均按照最新文书格式制作,初核报告、审查报告等文书格式参照2019年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模拟案卷内容制作。

第三章   卷内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  严格依规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有被审查人的交待和言词证据时,需取得2个以上(含2个)相关证言;只有本人交代,其他证据不充分或本人无交代,以间接证据定案的,间接证据体系要完整。

第二十七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以违法方式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物证、书证的收集应当全面、规范。收集物证时,要注明原物来源(保存单位和个人),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要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要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要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复印件有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盖章、提供人签字并注明复印时间;复印页数较多的,应在首页写明复印总页数,骑缝页盖章。

第二十九条  证据材料中谈话笔录应按照被反映人在前,其他人员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一人涉及多次谈话的,按时间顺序再次排序,涉及多个违纪问题,证据材料尽可能围绕每个问题依次排列,每个问题再按时间顺序将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第三十条  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交被谈话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错误,应当在笔录上更正或补充。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对笔录的修改内容,应由被谈话人捺印。认为笔录没有错误的,在笔录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名、捺印、署名日期。谈话人员应在笔录上手写签名,不能打印。证人证言要按一人一证制作谈话笔录。

第三十一条  党员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应追究其党纪责任的,应附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司法机关判决、裁定或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追究其党纪责任的,应附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决定书;党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需追究其党纪责任的,应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应负责任、后果、对违纪事实的认识态度、一贯的工作表现等做出正确认定。正确运用从轻、从重或减轻、加重以及不予党纪纪政务处分。初核、审查、审理阶段被审查人如有符合《榆阳区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减轻情节的,应准确运用,并在报告中书面作出结论。

第四章   立卷归档

第三十三条  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在执纪审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做好立卷移送工作。谈话(函询)、初核了结卷由区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程序审核后退还各基层纪检机关负责装订归档并由专人保管;立案审查卷应经区纪委案件审理部门程序审核后,各基层纪检机关自行装订,30日内移交至区纪委案件审理室统一保管。

第三十四条  装订案卷前,应去除案卷材料上存留的原装订物(如订书钉、大头针等),案卷装订统一按照A4纸规格进行,对大小不一的文书材料及其他不便装订的材料要用胶水裱糊或剪裁、折叠处理,破损的文件材料应托裱,未留装订线的应加边。

第三十五条  卷内文字材料应用钢笔、黑色中性笔书写或电脑打印,如文字材料是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又不能重新制作的,应将原件复制一份,复制件放在原件之后一并入卷。

第三十六条  订卷宗每卷装订不超过150页,每卷从1开始顺序编写。页码编写在纸张正面的右上角或背面的左上角,双面打印或复印件应双面编页,卷内不能出现漏编、跳号或不在规定位置编写的现象。如出现,可在卷内备考表内予以说明。

第三十七条  各类报告要规范打印。标题:二号方正小标宋,段落固定值15磅;一级标题:黑体三号;二级标题:楷体三号;三四级标题:仿宋三号;全文字体:仿宋三号,间隔距离为段落固定值28.8磅,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版面上空约37毫米,下空约33毫米,左空约28毫米,右空约26毫米。为方便印制,每页行数可视情增加或减少1至2行。附件说明分别与正文和署名之间空一行,字体3号仿宋。

第三十八条  卷皮书应用黑色中性笔书写,要工整、规范、正确、全面,标题后应注明乡镇或街道,如有多卷要注明本案共X卷,第X卷字样,X为大写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其中未立案案件卷皮标题为:关于XXX乡镇(街道)XXX村(社区)XXX职务XXX同志有关问题的谈话(函询)卷(初核了结卷);立案案件卷皮标题为:关于XXX乡镇(街道)XXX村(社区)XXX职务XXX同志违纪案的案卷。如拟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案件,应表述为“严重违纪案”。

第三十九条  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应建立处分决定管理台账,将上级纪检机关抄送的乡镇、街道党员领导干部处分决定及本级自办的案件按年度建档管理,并将每年自办的初核了结和立案审查卷内重要材料原件或复印及时归档备查。

第五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榆阳区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榆林市榆阳区纪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10日榆林市榆阳区纪委办公室印发的《榆林市榆阳区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谈话(函询)了结卷装订顺序

2.初核了结卷装订顺序

3.审查卷装订顺序

 

榆区纪办发20196  

 

 

 

 

 

 

 

 

 

 

 

 

 

附件1

谈话(函询)了结卷装订顺序

 

1.信访举报线索登记表(直接审查通知书,公安、司法等部门移交材料、执纪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上级交办、转办的文字材料,检举、控告材料等);

2.问题线索受理登记表;

3.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

4.谈话(函询)呈批表(附谈话提纲、反映问题清单、反映XXX同志问题摘要、谈话(函询)工作方案);

5.谈话笔录、被谈话人书面说明以及被谈话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6.函询件;

7.被函询人的说明材料;

8.被谈话(函询)人在民主生活会上就谈话(函询)问题情况的说明及发言材料;

9.谈话(函询)处置呈批表;

10.关于反馈谈话(函询)结论的函。

 

 

 

 

 

附件2

初核了结卷装订顺序

 

1.信访举报线索登记表(直接审查通知书,公安、司法等部门移交材料、执纪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上级交办、转办的文字材料,检举、控告材料等);

2.问题线索受理登记表;

3.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

4.初步核实呈批表;

5.初核方案;

6.延长初步核实期限呈批表;

7.初核报告;

8.初步核实结果处置呈批表;

9.谈话提醒、诫勉谈话、对实名举报人的反馈等初核结果处置材料;

10.被审查人的供述、辩解材料,包括谈话笔录、自述材料等;

11.证人证言材料,包括谈话笔录、情况说明等;

12.书证、物证材料(按照初核报告核实的问题依次按时间顺序逐一罗列)。

注:由谈话(函询)转初核的案卷材料装订在《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之后,《初步核实呈批表》之前。

附件3

审查卷装订顺序

 

一、审查文书及程序部分

1.信访举报线索登记表(直接审查通知书,公安、司法等部门移交材料、执纪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上级交办、转办的文字材料、检举、控告材料等);

2.问题线索受理登记表;

3.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

4.初步核实呈批表;

5.初核方案;

6.延长初步核实期限呈批表;

7.初核报告;

8.初步核实结果处置呈批表;

9.谈话提醒、诫勉谈话、对实名举报人的反馈等初核结果处置材料;

10.立案请示;

11.审查专题会议记录(研究制订审查工作方案、安全预案等);

12.立案呈批表

13.审查工作方案及安全预案;

14.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

15.宣布立案决定的谈话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

16.案件中止审查呈批表、案件恢复审查呈批表;

17.移送审理报告;

18.审查报告;

19.纪律审查剖析报告(重处分适用);

20.违纪违法事实材料;

21.忏悔检讨材料;

22.案件终止审查呈批表;

23.撤销案件呈批表、撤销案件决定书。

二、审理程序及结论部分

24.移送审理登记表;

25.初审意见表(审理人员对移送案件进行形式审核);

26.审理谈话笔录及违纪违法对象权利义务告知书(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拟给予重处分人员适用);

27.审理意见(区纪委审理室向乡镇纪委或街道纪工委出具的审理意见);

28.被审查人所在党的基层组织的意见(会议记录及决议);

29.乡镇、街道纪工委上会研究的有关文书(会议记录);

30.乡镇纪委或街道纪工委向党(工)委的请示(拟给予村干部纪律处分和一般党员重处分的适用);

31.党(工)委的批复(村干部纪律处分的适用);

32.党(工)委向区纪委的请示及区纪委的批复(拟给予开除党籍的适用);

33.处分决定及发文底稿(一案多人依次排序);

34.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登记上交违纪违法所得款物呈批手续及发文底稿;

35.审查文书送达回证;

36.处分决定执行报告表;

37.宣布处分决定的会议记录;

38.考核或工资变动等文书材料。

三、证据部分

39.被审查人主体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由党(工)委或党支部出具的党员身份证明,入党积极分子申请材料和转正材料复印件、干部任免(审批)文件,本人履历,身份证复印件,担任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政协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等身份证明材料等;

40.被审查人有主动交待问题、检举同案人、主动挽回损失和在纪律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等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情节的说明材料;

41.被审查人的供述、辩解材料,包括谈话笔录、自述材料等(一案多人的按被审查人主次顺序依照时间顺序依次排列);

42.证人证言材料,包括谈话笔录、情况说明等;

43.书证、物证材料包括照片(按照审查报告的问题依次按时间顺序逐一罗列);

44.使用审查措施的相关文书材料

 

 

 

 

 

榆阳区纪委监委关于建立健全区委巡察机构

与区纪委监委有关部门协作配合

机制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强化巡察机构与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有效对接,形成监督合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按照市纪委《关于建立健全市委巡察机构与市纪委监委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巡察实践,现就建立健全区委巡察机构与区纪委监委相关室部、各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相关室组)协作配合机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建立健全情况通报机制

1.定期通报情况。区纪委监委信访室每季度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巡察办)通报有关信访举报统计分析情况,党风政风监督室及时将纠治“四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分析报告、调研报告、阶段工作重点、各类专项整治情况等提供区委巡察办了解掌握。区委巡察办及时将区委书记在书记专题会议听取每轮巡察情况汇报时的讲话、巡察情况综合报告、会议记录以及巡察组对被巡察党组织的巡察报告等报备材料提供区纪委监委有关室组及分管委领导,作为加强日常监督的参考。

2.征询巡察建议。每轮巡察前,区委巡察办根据工作需要向区纪委监委有关室组征询本轮巡察对象的建议。区纪委监委有关室组根据日常监督情况研究提出巡察建议,供区委巡察办参考。

3.巡察前通报情况。巡察进驻前,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相关审查调查室、执纪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等按照政治巡察要求和职责分工,向巡察组介绍被巡察党组织相关情况,通报该单位的政治生态状况、有关举报情况以及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相关室组,以及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主要负责人与巡察组组长单独沟通,提出需要深入了解的重点人、重点事,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建议人选。区委巡察办协助安排巡察组组长当面听取区纪委监委有关室组分管委领导的意见。

二、建立健全人员选派机制

1.派员参加巡察。相关室组选派日常联系被巡察单位的干部对口参加巡察;经批准,相关室组可增派人员提前介入重要问题线索的深入了解。

2.发挥选派干部作用。巡察组安排选派干部参与重要问题和线索深入了解、重要谈话等,选派的科级干部作为巡察组组务会成员参与组内重要事项研究。

3.参加巡察组进驻动员会。相关室组负责人要参加巡察组在被巡察单位召开的巡察动员会,加强对被巡察单位情况的了解。

三、建立健全巡察期间沟通协调机制

1.会商重要问题。巡察期间,区委巡察办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安排巡察组就重要问题研判、重要政策适用等向区纪委监委相关室进行咨询,听取相关室的意见。经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区委巡察办可商请相关科室在调阅资料、查询信息、询间知情人等方面予以协助。区委巡察办可协助巡察组组长约请相关室组,以及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分管委领导,就巡察发现的领导干部重要问题线索进行沟通。

2.办理提前移交。对巡察发现的被巡察单位区管干部和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确有必要及时办理的,按照“边巡察边办案”要求区委巡察办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通过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移交相关室研究办理,相关室及时向区委巡察办反馈办理情况。

3.督“立行立改”。按照“1+5联动”巡察要求,对巡察发现的群众反映强烈、被巡察党组织能够及时解决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问题,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立行立改”建议的,区委巡察办及时通报相关室组,相关室组督促指导或会同相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进行跟踪了解、督查督办。对区管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方面的问题线索,需要“立行立改”的,区委巡察办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通过案件监督管理室移交相关室处理。

4.协同派驻监督。区纪委监委相关派驻机构积极协助、配合巡察工作,及时向巡察组介绍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向巡察组通报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情况以及其他重要工作情况;及时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

四、建立健全成果运用协作机制

1.传达会议精神。区委巡察办加强组织协调,请有关委领导和相关室组主要负责人列席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组织将中央领导同志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巡视工作情况汇报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省委、市委领导同志在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视巡察工作情况汇报时的讲话精神,通过适当形式传达给有关委领导和相关室组主要负责人,以作为跟进监督、督促整改的指导依据。

2.及时全面移交。区委书记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巡察情况报告后,区委巡察办协助巡察组及时将巡察情况报告、专题报告、问题线索报告、谈话情况报告、领导干部有关情况汇总、区管干部问题线索、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反馈意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问题等书面材料及相应电子文档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照程序及时分办。区委巡察办将向被巡察党组织的反馈意见抄送相关执纪监督室及分管委领导和派驻机构。

3.综合运用成果。案件监督管理室对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单独建立台账,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区委巡察办。对列入进一步了解关注类的巡察移交问题线索,相关室应当重点办理。区纪委监委相关室和派驻机构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察移交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统筹运用巡察移交材料,加强对政治生态的整体研判,发挥巡察监督标本兼治作用。相关室需要深入了解巡察有关情况的,区委巡察办协助安排查阅巡察报告问题底稿或协调巡察组有关人员介绍情况。区委巡察组应当向相关室组反馈巡察前通报问题线索了解情况。

区委巡察办针对每轮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和突出问题,提出开展专项治理的意见建议,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区委书记专题会议审定后,交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并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将《巡察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告》抄送区纪委监委。

五、建立健全巡察整改监督机制

1.规范巡察反馈方式。区委巡察办会同巡察组优化反馈流程、突出重点内容、明确整改要求,增强巡察反馈的权威性和针对性。相关室组负责人从反馈开始加强巡察整改监督,并参加巡察组反馈会议,分管委领导视情参加重要情况反馈。

2.加强日常监督。相关室组要制定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方案,按照《中共榆林市榆阳区委巡视巡察整改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共榆林市榆阳区委巡视巡察问题线索处置监督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抓住典型,严肃问责;同时要派员参加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并加强指导督导。相关室组组织审核被巡察党组织在反馈后3个月内报送的整改工作阶段进展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以及后续整改情况报告,督促做好整改公开工作。区委巡察办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协助审核被巡察党组织整改工作阶段进展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并将审核意见提供相关室组参考,党风政风监督室对巡察移交的“四风”方面问题定期跟踪督办。

3.强化统筹协调。区委巡察办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建立巡察成果运用管理台账,通过相关室了解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向区委汇报的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加强对相关室日常整改监督的督查,及时将各单位监督整改落实情况汇总分析报告和督查专题报告抄送区委巡察办。相关室组每年年底向区委巡察办通报对巡察整改开展日常监督的情况。案件监督管理室定期汇总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并通报区委巡察办。

4.形成监督闭环。巡察组开展巡察“回头看”时,充分听取相关室组巡察整改日常监督情况通报。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日常监督职责的相关室组派员参加巡察“回头看”,持续强化再监督。

 

榆区纪办发〔2019〕30号  

 

 

 

 

 

 

 

 

 

 

 

 

 

 

 

 

 

 

 

 

 

 

 

 

 

 

 

 

 

 

 

 

 

 

 

 

 

 

 

 

 

 

 

 

 

 

 

榆阳区纪委监委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室

联系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组、派驻

纪检监察组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提升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质量,深入推进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室(第一至第四审查调查室)联系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机制,按照合理整合、优势互补、有利工作的原则,将全区3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12个派驻纪检监察组划分为4个组(分组情况兼附件),由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室(第一至第四审查调查室)分别牵头联系,加大对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的督促力度。

第三条  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审查。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及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放在首位,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党规党纪、法律法规为依据,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执纪审查。

第四条  区纪委监委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室(第一至第四审查调查室)联系并定期了解掌握乡镇、街道纪(工)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情况。

第五条  突出综合协调、密切联系配合。在查办乡镇、街道、派驻纪检监察组的重大和复杂案件时,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室(第一至第四审查调查室)可以将所联系的乡镇、街道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办案力量整合起来,密切协作配合,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组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针对执纪审查中遇到的困难,要及时沟通联系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室(第一至第四审查调查室),必要时汇报区纪委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研究解决。同时在保证不泄密、不影响执纪审查工作的情况下,与所在党(工)委积极沟通协调,争取全面支持和配合。

第六条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必要时按程序指定办理。审查调查除规定应由上级管辖外,以所划分的辖区范围和归口管理为主。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由联系该乡镇、街道、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审查调查室办理。

第七条  严明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严格执行《陕西省纪检监察干部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报备及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内容监督制衡与刚性约束机制,强化对执纪监督各个环节的监督,有效管控廉政风险。

第八条  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职责担当。按照“打铁必需自身硬的要求”,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纪检监察干部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榆阳区纪委监委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室联系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划

 

榆区纪办发2019〕32号  

 

 

 

 

 

 

 

 

 

 

 

附件

榆阳区纪委监委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室

联系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划

 

分 组

联系单位

备注

第一审查调查室

大河塔镇(安崖)、麻黄梁镇、孟家湾乡小壕兔乡、
新明楼街道办事处、鼓楼街道办事处、上郡路街道办事处、驼峰路街道办事处。

 

第三派驻纪检监察组(发改)、第六派驻纪检监察组(能源)、第九派驻纪检监察组(法检)

 

第二审查调查室

 

金鸡滩镇、岔河则乡、马合镇、小纪汗镇、补浪河乡、红石桥乡、巴拉素镇、芹河镇。

 

第二派驻纪检监察组(农林)、第五派驻纪检监察组(人社)、第十一派驻纪检监察组(国土)

 

 

第三审查调查室

鱼河镇、上盐湾镇(清泉)、镇川镇;

金沙路街道办事处、崇文路街道办事处、青山路街道办事处、沙河路街道办事处。

 

第一派驻纪检监察组(党群)、第四派驻纪检监察组(教育)、第十派驻纪检监察组(公安)

 

第四审查调查室

鱼河峁镇、古塔镇、古塔镇余兴庄办事处、青云镇(刘千河)、牛家梁镇;
长城路街道办事处、航宇路街道办事处、明珠路街道办事处、朝阳路街道办事处。

 

第七派驻纪检监察组(卫生)、第八派驻纪检监察组(市场)、第十二派驻纪检监察组(环保)

 

 

榆阳区纪委监委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全区纪检监察工作,不断强化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办案意识,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切实提高办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案件质量。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案件评查工作由区纪委监委总体安排部署,案件审理室牵头,案件监督管理室配合,根据工作实际,一年度评查一次,抽调各室(部)业务骨干组成评查组,由评查组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按比例随机抽取卷宗,采取查阅案卷、座谈反馈、点评通报的方式进行案卷评查。

二、评查范围

由案件审理室具体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室协同配合,对区纪委监委各审查调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履行办案职能的室(部)以及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查结的初核了结案件、立案案件进行评查。

三、评查内容

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办案基本要求,从案件实体、程序和文书制作、处分落实、组卷归档、整改落实等几个方面进行评查。

(一)案件质量

1.程序手续方面。(20分)

问题线索来源、初核处置、初核报告、立案呈批手续、立案决定书、审查方案、审查报告等要件和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超时限办理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每项2分);重点查看涉嫌违法犯罪案件,采取调查措施的审批程序和纪法衔接、移送起诉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2分);报批备案案件是否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备案2分)

2.事实证据方面。20分)

违纪事实是否清楚完整、客观真实,违纪行为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和违纪责任划分是否明确5分);认定的违纪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言证、书证提取是否规范5分);重点查看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取证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可靠5分);有无因证据不足,被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情况5分)

3.定性处理方面。20分)

认定的违纪性质是否符合违纪构成要件,适用党纪政务处分条规和法律、法规是否客观准确,处理是否适当,有无畸轻畸重和突破条规处理的情况10分)。重点查看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件定性是否准确;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定性处理是否存在定性不准,被检察机关和法院改变罪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问题是否存在未定性和定性不准的情况10分)

4.处分落实情况。(10分)

处分决定的送达、宣布和归档情况(4分);受处分人员职级、工资调整情况,年度考核评定情况、处分决定执行报告和受处分人员台账等(6分)。

5.文书制作及组卷归档情况。(10分)

卷宗中报告文书类是否书写规整,表述准确、内容完整、条例清楚、结构严谨、文字精炼(5分);卷宗材料按规定顺序排列、装订,卷宗封皮、封底填写完整、规范等(5分)。按《榆林市榆阳区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暂行办法》(榆区纪办发〔2019〕6号)、《榆林市榆阳区纪委监委机关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暂行办法》(榆区纪办发〔2019〕18号)文件要求严格立卷归档。

6.整改落实方面。10分)

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5分);程序手续、事实证据、文书档案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是否得到明显改善5分)

(二)容错纠错机制(10分)

《榆阳区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出台后,各纪检监察部门执行落实容错纠错机制的情况容错纠错案例及卷宗,检查容错纠错运用程序是否合规、运用标准是否准确5分);容错纠错机制的落实情况和典型案例的报送情况5分)。

四、评查的具体方法

1.查阅案卷。评查组对抽取的案卷进行全面查看,本着发现问题、提出要求、改进工作的目标,从案件的各个环节入手,客观全面掌握真实情况,严格按照案件质量标准,找出问题和不足。

2.座谈反馈。评查组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全面反馈,同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要求。

3.点评通报。评查结束后,各纪检监察办案部门要对检查反馈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区纪委监委,区纪委监委将对检查情况、整改措施、存在问题等内容进行全面通报,同时,对在各纪检监察部门查结的初核了结的案件中出现应立案而未立案的原则性失误,要追究办案科室的相关责任。

五、结果运用

根据各审查调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履行办案职能的室(部)以及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案件评查得分,按得分情况排出先进序列和后进序列,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排名与年度考核奖金挂钩,后进名次由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约谈提醒并向区纪委呈报整改措施。

六、相关要求

1.各评查组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务实高效的作风,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评查,确保案件评查工作取得实效。

2.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评查工作,要根据反馈情况,直面问题、深入整改,实现以查促改、以评促改的良好效果。

 

榆区纪办发2019〕35号  

 

 

 

榆阳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四个一”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尊重审查调查组的处理意见,提高案件质量,充分发挥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四个一”制度即“一案一反馈、一月一剖析、一季一建议、一年一评查”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榆阳区纪委监委各审查调查室及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立案案件,针对案件中的事实、证据、定性、程序、手续等方面,存在的共性、个性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总结反馈。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通过不同层级的沟通协商,既尊重审查调查部门的办案成果,也发挥审理的审核把关、监督制约作用,使案件定性更准、事实更清,提高办案效率,提升案件质量,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四条 一案一反馈,坚持“审核从细、尺度从严”,严格对照《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从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慎、客观的审核。审理室受理案件后,由主审人员就案件办理情况包括事实清不清、证据材料齐不齐、定性量纪准不准、法定程序少不少等问题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须经审理室室务会讨论通过,由审理室主任与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送达案件承办部门,再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送分管领导阅示确认,案件承办部门就存在问题进行补正完善,并根据反馈问题的具体情况作出整改情况说明,对已整改问题、未整改问题、部分整改的情况进行具体说明。

案件承办部门与审理部门在违纪事实、定性处理等重大问题有意见不一致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先由案件主办人之间沟通;(2)再由双方部门负责人沟通;(3)协商不成的,由案件审理室启动案件协商会,由主管审理的副书记召集,分管审理及案件承办部门的领导、负责人、案件承办成员、审理成员参加,进行充分讨论,重点研究审查审理的分歧问题、沟通情况、处理建议及其他重要问题;(4)仍然存在重大分歧的,提交由区纪委主要负责人主持的案件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各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重点研究审查审理的分歧问题、沟通情况、处理建议及其他重要问题。

第五条 一月一剖析,即月底对当月查结案件进行分析。特别要将典型违反政治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以及专项整治等案件作为重点,深入剖析违纪违法根源,梳理案发成因及过程,以案件暴露出的共性问题为切入点,准确把握当前违纪行为易发高发的领域和环节。针对违纪违法案件,要认真开展调研,全面掌握梳理该类案件表现形式、发展趋势,分析原因,提出建议,由审查调查室撰写案例剖析文章,做好案后总结工作。

第六条 一季一建议,即每一季度末审理室对本季度的案件存在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审理室对每一季度的案件进行大梳理,根据审查调查组在本季度办理案件存在问题的典型性和频发度,分类整理,建成“常见问题库”。向审查调查组发出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建议书,各审查调查组根据建议书,对自身存在问题开展查漏补缺。

第七条 一年一评查,即对年度本委查办案件进行评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随机抽取案卷,严格按照《榆阳区纪委监委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审查卷、审理卷的证据材料、审批手续、办案时限、文书格式等逐一进行评查。评查结果及时公布,并组织案件承办部门进行交流研讨,对个性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共性问题进行汇总并反馈,要求案件承办部门提出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根据评查分类别建成“常用案例库”,将优质审查调查案卷和审理案卷归入案例库,以便审查调查人员与审理人员查询学习,有效推进案件质量稳步提升。

 

榆区纪办发2019〕36号  

 

 

 

 

 

 

 

 

 

 

 

榆阳区党政干部

澄清保护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或诬告陷害的党政干部澄清正名,切实体现组织的关怀,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力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以及《榆阳区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澄清保护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准确认定相关问题,保护党政干部合法权益,体现公平、正义、法治的原则。

第三条 对因正确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党政干部名誉受到损害的,根据管理权限和谁调查谁澄清的原则,由有关单位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政法机关结合具体实际,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第四条 诬告陷害党政干部行为的主要表现:
  (一)捏造事实,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诬告陷害党政干部意在排除异己或取而代之的;
  (二)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告陷害党政干部意在满足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
  (三)捏造事实,以书信、电话、网络等方式,或在公开场合进行诽谤,损害党政干部人格和名誉的;
  (四)挟私报复,栽赃泄愤,或者将违纪违法事实嫁祸于人,诬告陷害党政干部意在使其受纪律追究的;
  (五)指使、唆使、煽动、强迫、雇佣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党政干部意在使其受纪律追究的;
  (六)制造、复制、传播党政干部虚假消息,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散布谣言的;
  (七)其他诬告陷害党政干部的情形。

第五条 澄清保护工作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实施。

(一)被反映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受理的举报投诉问题,经受理单位调查核实后,如发现被反映对象确因正确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名誉受到损害的,由受理单位征求被反映对象个人意愿,填写《检举(控告)失实澄清证实审批表》报归口派驻纪检监察组,经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签发《澄清证实通知书》,转至受理单位予以澄清证实。
    (二)区纪委监委受理的举报问题线索,经区纪委监委承办部门调查核实,如发现被反映对象确因正确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名誉受到损害的,由区纪委监委承办部门填写《检举(控告)失实澄清证实审批表》,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签发《澄清证实通知书》,转至被反映对象所在单位予以澄清证实。

(三)乡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受理或承办的举报投诉问题,经乡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调查核实后,如发现被反映对象确因正确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名誉受到损害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征求被反映对象个人意愿,填写《检举(控告)失实澄清证实审批表》,报乡镇、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签发《澄清证实通知书》,予以澄清证实。
    第六条  一般采取以下方式开展澄清工作:

(一)以书面文件或者召开会议等形式,向受到诬告陷害的党政干部所在单位通报调查核实情况。

(二)对因诬告陷害行为在网络等媒体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调查单位根据调查结论和实际情况,可会同宣传、公安、网络信息等部门,在有关媒体上及时澄清事实。

(三)对因诬告陷害行为,致使党政干部在评先评优、考察任用、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受到影响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补录、纠正或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弥补。

(四)对党政干部的《检举(控告)失实澄清证实审批表》《澄清证实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要载入“个人廉政档案”。

对反映的问题查无实据的,属实名举报的,要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和结论;属匿名举报的,按上述条款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负面影响。可以对不涉及党和国家、商业、案件、个人秘密,且与群众利益相关、关注度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信访举报处置结果进行公开,促进息访息诉。

第七条  对诬告陷害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和澄清情况,调查单位应及时向有关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关和部门通报。

第八条 对所反映的一般问题,经核查确系反映不实,但尚未形成不良影响或不能查实,又不能排除的,不适用此澄清保护规定。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属诬告陷害党政干部,或持续上访形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

第十条  在澄清保护工作中,要依纪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禁对举报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榆区纪发2019〕31号  

 

 

 

 

 

榆阳区纪委关于建立巡察移交问题线索

核查处理结果反馈机制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办理效率,规范工作流程,增强工作合力,形成承办部门与巡察机关互相协作、互相监督、互相促进工作机制,确保巡察移交问题线索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和《中共榆林市榆阳区委巡视巡察问题线索处置监督办法(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反馈问题线索分办情况。对区委巡察办移交的问题线索,认真研判,拟由委机关审查调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承办的,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直接分办;拟由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组承办的,按照《榆阳区纪委监委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室联系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案件监督管理室交至第一至第四审查调查室,由第一至第四审查调查室按所联系的乡镇或街道进行下转。

对区委巡察办移交的问题线索,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当集中管理,建立台账,14个工作日内提出分办意见按程序报批。审批后,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当及时将分办情况反馈区委巡察办。

二、沟通问题线索处置方式。承办部门(包括纪检监察组,下同)收到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后,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意见,确定承办人员,呈报领导审批前应当与巡察组组长了解有关情况,沟通处置意见。必要时将了解和沟通情况向委领导报告。

三、及时互通有关信息。核查组或审查调查组在核查、审查调查巡察移交问题线索过程中,发现移交线索涉及的问题、相关资料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时,应当及时与巡察组组长进行沟通;巡察组成员对问题线索移交后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通过巡察办向承办部门负责人通报,做到信息互通。

四、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对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自移交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3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将办理进展情况书面报区委巡察办。办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五、沟通反馈处理结果。承办部门核查或审查调查结束后,形成明确处理意见,呈报委领导审批前,应当就巡察移交的问题核查或审查调查情况同巡察办、巡察组组长进行沟通反馈,听取意见建议;对巡察移交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组承办的问题线索,由负责联系其工作的第一至第四审查调查室审核,第一至第四审查调查室在提出审核意见报委领导审批前,应当就巡察移交的问题审核情况同巡察办、巡察组组长进行沟通反馈,听取意见建议。承办部门、第一至第四审查调查室应当将沟通反馈情况与处理、审核意见一并呈报委领导审批,对重要情况应当专题报告。对移送审理的案件,审理意见与承办部门意见不一致时,承办部门应当将情况及时反馈巡察办、巡察组组长。

六、通报核查处理结果。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当加强对巡察移交问题线索的督促办理,及时将办理结果汇总并通报区委巡察办。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榆区纪办发2020〕2号    

 

 

 

 

 

 

 

 

 

 

 

 

   

榆阳区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陕西省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榆林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约监察员是榆林市榆阳区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

特约监察员主要从全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科级老干部,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媒体和文艺工作者,以及一线代表和基层群众中优选聘请。

第三条  特约监察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区纪委监委中心工作,专注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重发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           

第二章   聘请、换届、解聘

第四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在各自(所在)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热爱特约监察员工作;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

(五) 身体健康,具备履职行为能力。

第五条  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约监察员的人员,不得聘请为特约监察员。

第六条  特约监察员的聘请由区监察委员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

(二)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三)经区纪委监委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请特约监察员人选;

(四)聘请人选名单及意见抄送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并在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

(五)召开聘请会议,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布特约监察员名单。

第七条 特约监察员在区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任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特约监察员受聘期满自然解聘。

第八条  特约监察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监察委员会商推荐单位予以解聘,由推荐单位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一)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任特约监察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情形的。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九条  特约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对制定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出台重大政策、起草重要文件、提出监察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参加区监察委员会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

(四)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

(五)办理区监察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特约监察员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区监察委员会和各乡镇(街道)监察室开展监察工作、履行监察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査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区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

(四)参加区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五)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洁从政从业情况及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六)受区监察委员会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十一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学习、掌握有关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三)参加区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活动,遵守区监察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四)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五)特约监察员未经区监察委员会同意,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六)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二条  区监察委员会为特约监察员依法开展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三条  特约监察员因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区监察委员会按规定核报。

特约监察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区监察委员会业务经费保障范围。

第十四条  区监察委员会负责特约监察员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案件监督管理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特约监察员相关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特约监察员年度工作情况;

(二)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聘请、解聘等工作;

(三)组织特约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定期开展走访,通报工作、交流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四)受理、移送、督办特约监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予以反馈;

(五)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向特约监察员提供有关刊物、资料,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业务培训;

(六)承担监察机关特约监察员工作的联系和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加强和改进特约监察员工作;

(七)对特约监察员进行动态管理、监督和考核;

(八)加强与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的沟通联系,了解特约监察员工作情况,反馈特约监察员履职情况,并征求意见、建议;

(九)适时召开特约监察员工作座谈会,组织特约监察员参加区监察委员会的有关咨询、调查研究、监督检査、专项工作;

(十)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特约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榆区监发2020〕1  

 

 

 

 

 

 

 

 

 

 

 

 

 

 

 

榆阳区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考勤

和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深化“两个表率”意识,树立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良好形象,根据中省市相关规定和《榆阳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临聘人员)工作日实行上、下班4次签到、签退制度。机关各室部由办公室统一考勤,结果按月公示。派驻各系统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由各组考勤,结果按月公示。全年考勤情况纳入年终监督责任考核。

2.机关工作人员要在规定上班时间前30分钟内通过人脸识别仪签到上班,在规定下班时间后30分钟内通过人脸识别仪签退下班。1个工作日内,缺签3次或连续缺签2次,以旷工0.5天计算;缺签4次以旷工1天计算。

3.上班期间,因工作外出不能按时签到、签退的,各室部负责人及干部要向分管领导说明事由和去向,再由分管领导告知办公室进行外勤登记;常委、委员外出应向主管副书记说明情况后,本人告知办公室进行外勤登记;副书记外出应告知办公室。

4.机关工作人员因事、因病不能上班时,必须严格履行逐级请销假手续。病假须提供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治疗和病休证明。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按照区上有关规定执行。

5.请假批准权限:

1)副书记请假,由书记批准;常委、委员请假,经主管副书记审核同意后,由书记批准,如书记外出时,由主管办公室的副书记批准。

2)派驻各系统纪检监察组长、各室部主任(部长)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分管常委、委员批准;请假1天以上3天以下,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主管副书记批准;请假3天以上(含3天),经分管领导、主管副书记逐级审核同意后,由书记批准。

3)其他干部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室部负责人(纪检监察组长)批准;1天以上3天以下,经室部负责人(纪检监察组长)审核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的,经室部负责人(纪检监察组长)、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主管副书记批准;请假3天以上,经室部负责人(纪检监察组长)、分管领导、主管副书记逐级审核同意后,由书记批准。

4)请假期满需要续假的,按照累计相加后的天数,逐级审核后由相关领导批准。

6.机关工作人员请假都要填写请假条,请假条按程序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及时交办公室存档,期满返回后须及时向批假领导、办公室销假,以备按时准确考勤。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前写请假条的,请假期满归来后及时补写请假条。

7.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工作人员,集中面授的时间不计入全年累计事假天数。

8.全体干部要严格执行本制度,分管领导要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对不能严格遵守制度的及时提醒纠正。对作风懒散、缺勤较多、执行请销假制度不严格的,要通报批评。全年累计缺签30次以上(含30次)、事假累计30天以上(含30天)、旷工累计4天以上(含4天)或被通报批评的,取消年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旷工达到一定天数的,按区上有关规定执行。

9.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6年3月7日区纪委办公室印发的《榆阳区纪委监察局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榆区纪办发〔2018〕6号

    

 

 

 

 

 

 

 

 

 

 

 

 

 

 

 

 

 

 

 

 

 

 

 

 

 

 

 

 

 

 

 

 

 

 

榆阳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条

姓  名

 

职  务

 

事  由

 

时  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室部负责人(组长)

意   见

 

分管领导

意    见

 

副书记

意  见

 

书  记

意  见

 

 

 

 

 

 

榆阳区纪委监委

执纪执法车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执纪执法车辆管理,全力保障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根据《榆林市榆阳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榆区车改字〔2015〕1号)、《榆阳区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办法(暂行)》(榆区政办发〔2015〕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纪执法车辆,是指区纪委区监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按规定配备的用于执纪监督、审查调查等执纪执法工作的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第三条  车辆使用管理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加强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严格限定在一线执纪执法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等其他岗位一律不得使用。

第四条  办公室机关事务中心负责车辆的集中管理,负责车辆调度、加油、维修、审验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派车流程:区内用车,提前1个工作日向办公室预约申请,办公室接到申请后,通知机关事务中心安排车辆,由机关事务中心向驾驶员发出车辆派遣单(见附件2);区外用车,提前2个工作日向办公室预约,并填写用车申请表(见附件1),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再由办公室主任和主管办公室的副书记签字同意后,办公室通知机关事务中心安排车辆,由机关事务中心向驾驶员发出车辆派遣单。驾驶员凭单出车,私自变更出车用途或绕道办私事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用车人、驾驶员的责任。

第六条  车辆不能同时保障几个室部使用时,机关事务中心根据用车任务和里程远近统筹安排。一般按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的原则安排用车。

第七条  严格执行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做到用车申请登记、凭单派车出车,机关事务中心统一车辆使用建立台账

第八条  格执行车辆定点停放制度。正常工作日内,未外派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区委院内;派出的车辆公务活动结束后,驾驶员要及时将车辆停放在区委院内。因特殊原因当天出车不能按时返回的车辆驾驶员及时办公室报告,确保车辆安全。

第九条  严格执行节假日期间车辆封存制度。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办公室预约,经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和书记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特殊情况、紧急公务可随用随批。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统一结算制度。车辆需要加油时,由办公室出具加油单,并派人跟随到指定加油站凭单加油,按月统一结算。车辆需要维修时,经办公室核准确需修理的,由机关事务中心做出预算后填写派修单(见附件3),维修费用2000元以内由办公室主任批准;维修费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主管办公室的副书记批准;维修费用5000元以上的由书记批准,经批准后派专人跟随到指定地点维修;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故障需要维修的,需及时补填派修单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派车到外市、县(区)确需加油或维修时,驾驶员须征得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票据应由驾驶员、乘车人共同签字,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加油单(派修单)必须由审批人、跟加人(跟修人)、驾驶员共同签字确认,每月底将加油单(派修单)、清单、发票一并经有关领导审核签批后方可结算。未经批准到非指定地点加油、维修、保险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驾驶员要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服从办公室统一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或拒绝出车任务;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区纪委区监委各项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因违章行驶造成的扣分、罚款或私自出车造成的事故由驾驶员自行负责;驾驶员出车发生事故,要立即向机关事务中心负责人报告,确保及时处理善后事宜。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出车,私用私驾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驾驶员,及时终止上岗协议,退回劳务公司。

十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榆区纪办发2018〕7

榆阳区纪委监委

执纪执法车辆使用申请表  

用车室部

 

用车人

 

拟前往地点

 

申请日期

 

用车事由

 

 

 

预计用车

时    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室部分管

领导意见

 

办公室主任

意      见

 

主管办公室

副书记意见

 

榆阳区纪委监委

执纪执法车辆使用派遣单(存根)

 

                     编号:

车  辆

 

驾驶员

 

派车日期

年   月   日   时

用车人

 

目的地

 

预计用车

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备  注

 

(此联由机关事务中心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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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区纪委监委

执纪执法车辆使用派遣单  

                 

                          编号:

车    辆

 

驾驶员

 

派车日期

年  月  日  时

用 车 人

 

目 的 地

 

预计用车

时    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实际用车

时    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派 车 人

 

起止公里数

备    注

 

(此联由驾驶员出车依据)

榆阳区纪委监委执纪执法车辆派修单(存根)

编号:

车 牌 号

 

车型

 

报修日期

 

驾驶员

 

故障情况

 

拟维修项目

 

预计维修金额

 

预计维修时间

 

办公室主任

意   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主管副书记

意   见

 

书记意见

 

(此联由机关事务中心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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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区纪委区监委执纪执法车辆派修单

编号:

车 牌 号

 

车型

 

报修日期

 

驾驶员

 

故障情况

 

拟维修项目

 

预计维修金额

 

预计维修时间

 

办公室主任

意   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主管副书记

意   见

 

书记意见

 

(此联为修车依据)

 

榆阳区纪委监委出差、下乡审批

及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下乡等公务活动,严格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榆阳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试行办法》(榆区办字〔2014〕96号)、《关于规范全区乡镇机关灶管理的实施办法》(榆区纪发〔2018〕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纪委监委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及派驻各系统纪检监察组所有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遵循原则  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含学习、培训)、下乡,应当坚持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出差、下乡人员和天数,严格执行事先审批、节约开支、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审批程序  

1.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含学习、培训),填写《榆阳区纪委监委公务出差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先由主管副书记审批,再由主要领导审批。需要公函的,由办公室开具出差公函。

2.下乡须持《榆阳区接待公函》,在乡镇机关灶就餐,主动交纳伙食费并索要收费票据。下乡前先填写《榆阳区接待公函》,详实注明前往单位、公务内容、起止时间、同行人员等内容,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签字。如公务紧急,未能办理审批手续的,先电话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回来补签相关审批手续。

3.公务出差、外出考察学习、下乡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向审批领导说明原因,返回后据实填写实际日期,并重新审批确认。

第五条  审批权限

1.各常委、委员下乡,一周以内由主管副书记审批。

2.各室部负责人、派驻各系统纪检监察组组长下乡,3天以内(含)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一周以内,先由分管领导同意后,再由主管副书记审批。

3.机关其它工作人员下乡,1天之内(含)由各室部负责人或纪检监察组长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先经各室部负责人或纪检监察组长同意后,再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含)一周以内,先经室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再由主管副书记审批。

4.所有机关工作人员下乡一周以上的,均要逐级审批同意后,再由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  报销程序

1.公务出差、考察学习培训返回后,凭消费发票报销交通、住宿费用,伙食补助根据区上有关标准按天计算,并附审批表和相关文件。报销单据先由财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再经财务会签领导复审并签注意见,最后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签字后报销。对未经批准出差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领取下乡伙食补助,按照榆阳区差旅费管理办法、机关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各室部、派驻各纪检监察组凭下乡公函和乡镇机关灶收费票据按月集中领取伙食补助。特殊情况未在乡镇机关灶就餐的,须说明情况,并持下乡公函和派车单,经主管财务领导在下乡公函上签字确认后领取伙食补助。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榆区纪办发2018〕13  

 

 

 

 

 

 

 

 

 

 

 

 

 

 

 

 

 

榆阳区纪委监委公务出差审批表(存根)

                                                         

姓  名

 

人  数

 

事  由

 

时  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目的地

 

交通工具

 

分管领导

意    见

 

副书记

意  见

 

书  记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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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区纪委监委公务出差审批表(入账)

     

姓  名

 

人  数

 

事  由

 

时  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目的地

 

交通工具

 

分管领导

意    见

 

副书记

意  见

 

书  记

意  见

 

榆阳区接待公函

派出单位(章)             时间:                    (存根联)

前往单位

 

公务内容

 

接待项目

就餐:(早餐、午餐、晚餐)

起止时间

    日至      

人数

 

接待

人员

名单

  

  

  

  

 

 

 

 

 

 

 

 

派出单位审批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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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区接待公函

派出单位(章)             时间:                    (报账联)

前往单位

 

公务内容

 

接待项目

就餐:(早餐、午餐、晚餐)

起止时间

    日至      

人数

 

接待

人员

名单

  

  

  

  

 

 

 

 

 

 

 

 

派出单位审批人签字

 

 

榆阳区纪委监委事业人员公务出行保障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人员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方式,根据“两办”《关于印发榆阳区事业单位公务出行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榆区办字〔2019〕2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纪委监委机关下属事业单位不享受公务用车交通补贴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事业人员)。所称公务出行保障,是指事业人员外出执行公务的交通保障。

第三条  遵循原则  事业人员公务出行保障应当遵循厉行节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公务出行人员和天数,严格执行事先审批、节约开支、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保障标准  事业人员在榆林中心城区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得租车,保留的公务车辆不能保障公务出行时,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出行方式,单位按次包干报销公务交通费,标准为单程12元/次,往返24元/次。

第五条  报销程序  包干报销公务交通费的程序为:派遣室部(纪检监察组)填写《榆阳区事业单位榆林中心城区内公务出行审批单》,经各室部负责人或纪检监察组长、分管委领导、主管办公室副书记逐级签字批准,返回后按程序报销。如因公务紧急未能及时履行书面审批手续的,应先口头请示领导同意,事后按程序补批审批手续。办公室按月或按季汇总公务出行审批单,并填写《榆阳区事业单位榆林中心城区内公务出行包干报销交通费汇总单》,以公务出行审批单和包干报销交通费汇总单做为原始凭证,按现行财务审批规定批准后,通过银行打卡发放给公务出行人员,不得用现金发放。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榆阳区事业单位榆林中心城区内公务出行审批单

          2.榆阳区事业单位榆林中心城区内公务出行包干

报销交通费汇总单

 

榆区纪办发2019〕10  

 

 

 

 

 

 

 

 

 

附件1

 

榆阳区事业单位榆林中心城区内公务出行审批单

单位:                              时间:            

姓  名

 

科室

 

职务

 

同行人数

 

第一联:办公室考勤存查

出行  时间

自  月  日  午  时起

至  月  日  午  时止

目的地

 

出行  事由

 

应计次数

单程

往返

派遣人

 

审批人

 

主管办公室副书记意见

 

备 注:

派遣人为室部负责人或纪检监察组长,审批人为分管委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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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区事业单位榆林中心城区内公务出行审批单

单位:                              时间:            

姓  名

 

科室

 

职务

 

同行人数

 

第二联:财务报销凭证

出行  时间

自  月  日  午  时起

至  月  日  午  时止

目的地

 

出行 事由

 

应计次数

单程

往返

派遣人

 

审批人

 

主管办公室副书记意见

 

备 注:

派遣人为室部负责人或纪检监察组长,审批人为分管委领导。

附件2

 

榆阳区事业单位榆林中心城区内公务

出行包干报销交通费汇总单

 

单位:                            月份        单位:元

公务出行

人员姓名

公务出行次数

报销包干公务

交通费总额

单程次数

(标准12元/次)

往返次数

(标准24元/次)

 

 

 

 

 

 

 

 

 

 

 

 

 

 

 

 

 

 

 

 

 

 

 

 

 

 

 

 

 

 

 

 

 

 

 

 

 

 

 

 

 

 

 

 

 

 

 

 

 

 

 

 

公务出行

合计    人

单程出行

合计    次

往返出行

合计    次

合计    元

  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审核人:     制表人:

 

 

榆阳区纪委监委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区纪委监委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障委机关工作高效运转,根据《会计法》和区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委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区纪委监委财务管理坚持务实、高效、节俭的基本原则,严格预算约束,加强经济核算,规范执行程序,强化财务监管,确保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实行财务支出审核联签制度。每笔开支票据由经办人在发票、后附清单等凭证上签字后,经办公室财务人员审核,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同意,主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副主任)审核签字准支后方可报销。

三、差旅费、下乡伙食补助费报销按照《榆阳区纪委监委出差、下乡审批及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榆区纪办发〔2018〕13号)执行;事业人员公务交通费报销按照《榆阳区纪委监委事业人员公务出行保障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榆区纪办发〔2019〕10号)执行。

四、区纪委监委召开的各类会议,按照会议类别作出预算,会后及时结算。会议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拖欠。

五、办公室对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分类账进行核算,固定资产有增减变动的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六、办公用品的购买、保管、发放,统一由办公室办理。办公室购买办公用品时,由采购人员开具清单,详细写明需购买的品名、数量、金额等项目,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办理,非常规或单价500元以上办公用品由主管办公室副书记(副主任)批准后办理。

七、订购报刊杂志、学习资料、政治和业务书籍统一由办公室安排办理。自行联系购买的费用不予报销。

八、案件款应在结案后及时上缴财政专户(收款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政非税归集户,账号:2710014101201000042555,开户行:榆阳区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然后携带缴款凭据及违纪资金处分决定文件到区财政局收费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319室)领取缴款票据,缴款票据由办公室财务人员盖章后返缴款人。

九、重大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和责任室部、派驻纪检监察组向主管办公室的副书记、书记请示同意后方可实施。财务人员每季度向主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副主任)汇报财务收支结余等情况。

十、每年年初,办公室向区纪委常委会汇报上一年度委财务支出情况。

十一、办公室财务人员要恪尽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按照财经制度和纪律要求,把好票据入账审核关。手续不全的票据,一律不准入账。及时清结,做好收支情况定期报告工作。

十二、本制度由区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榆区纪办发2019〕14